上訴人趙映東因與被上訴人云南巨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浩公司)、黃開金、黃海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23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映東、云南巨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5民終10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趙映東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巨浩公司對黃開金拖欠的工程款595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原審認定黃開金與巨浩公司系掛靠關系錯誤,雙方應為非法轉包關系,黃開金為違法分包人,其為實際施工人。巨浩公司明知出借資質違法仍然出借具有重大過錯。在違法分包中,黃開金與其的結算不構成表見代理,也無需巨浩公司簽章或追認,巨浩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當對工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有權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進而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巨浩公司對黃開金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被上訴人巨浩公司答辯稱,請求駁回趙映東的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所列的發包人僅為建設單位,并不包括總承包人,其在本案中的身份是總承包人,上訴人適用該條要求其承擔責任與法律規定相悖。
被上訴人黃開金答辯稱,趙映東幫我干活,尚欠工程款是事實,尾款撥付到位就可償付。
被上訴人黃海洋答辯稱,其系受黃開金雇傭管理工地,黃開金確實尚欠趙映東工程款,其不應承擔責任。
原審原告趙映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連帶清償拖欠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595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5日,被告黃開金向原告趙映東出具《欠條》1份,載明黃開金在騰沖市的建設施工過程中,經核算欠原告趙映東人工費308400元、材料費173000元、機械費113600元,共計595000元,限1個月內付清。經催要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云南巨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黃開金、黃海洋連帶清償。
審理過程中查明,2018年2月24日,被告巨浩公司中標“騰沖市西沙河固東段治理工程第五標段明光河(匯口以下)K左6+200~K左6+700、K右6+200~K右700”工程。庭審中,被告巨浩公司稱中標后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黃開金,但未簽訂轉包合同,被告黃開金向原告趙映東出具了《欠條》,但無合同及工程結算等相關證據。另查明,被告黃海洋平時為被告黃開金從事管理事務,系雇傭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巨浩公司中標“騰沖市西沙河固東段治理工程第五標段明光河(匯口以下)K左6+200~K左6+700、K右6+200~K右700”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黃開金承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本案中,被告云南巨浩公司稱中標后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黃開金實際施工,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掛靠關系,被告巨浩公司對被告黃開金分包的工程依照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黃開金認可欠原告人工費308400元、材料費173000元、機械費113600元,共計595000元,故被告黃開金應當支付。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黃開金出具的《欠條》,載明欠原告工程款595000元,但未提交相關合同及結算等證據,欠條上無公司印章或追認,故原告要求被告巨浩公司承擔責任的證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雙方無約定,該院不予支持。被告黃海洋庭審中查明與黃開金系雇傭關系,黃海洋依法不承擔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黃海洋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由被告黃開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趙映東人工費308400元、材料費173000元、機械費113600元,共計595000元;二、駁回原告趙映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被上訴人巨浩公司提交騰沖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七份[(2020)云0581民初3924、3925、3926、3927、3928、3930、3932號],欲證實七案與本案系相同類型案件,在七案中其未承擔責任,類案要同案同判,故其不應承擔責任。上訴人趙映東,被上訴人黃開金、黃海洋均未提交證據。經質證,趙映東對證據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黃開金、黃海洋對證據無意見。本院認為,調解書所涉案件與本案雖由同一工程引發,也有相同的被告,但在法律層面每個案件對應的欠款事實均獨立存在,無因果關系,故七案與本案無關聯性,巨浩公司主張的證明目成立的前提是案件均采取判決處理方式,不能以調解處理結果約束判決結果。故,對調解書本院不予采信。趙映東、巨浩公司、黃開金、黃海洋對一審認定事實無異議。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另,本院二審審理中,巨浩公司承認其未實際組織施工,以收取管理費的形式將案涉工程轉包黃開金。
歸納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巨浩公司是否對黃開金欠付趙映東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撤銷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2350號民事判決;
二、由黃開金支付趙映東人工費308400元、材料費173000元、機械費113600元,共計59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云南巨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趙映東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9750元,均由黃開金、云南巨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謝玲
審判員田旭
審判員古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會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