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紅忠與被告李佳旺、云南聯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眾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紅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壽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佳旺、聯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段紅忠與李佳旺、云南聯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930民初1079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云南省洱源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段紅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李佳旺立即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的房屋租金共計11000元;2.判決被告聯眾公司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的房屋租金共計22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李佳旺承包了被告聯眾公司鶴慶到蘭坪高速公路的電線接線工程。2019年9月25日,被告李佳旺以被告聯眾公司的名義到原告自家經營的“紅中飯店”(含住宿、餐飲)與原告商議租賃房屋用于住宿和存放東西等事宜。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租賃房間數量和價格以被告入住人員的數量來確定。之后,被告李佳旺帶人到原告店內住宿并把東西存放于原告飯店內,同時被告李佳旺還帶人在原告飯店就餐。2020年5月25日,經結算,二被告共欠原告33000元。后二被告共同出具給原告《欠條》一份,約定:被告李佳旺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11000元,被告聯眾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22000元。還款期間屆滿,二被告均未按約支付欠款,多次協商未果后,原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佳旺經本院電話聯系后,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對尚欠原告的租金11000元,他表示可隨時支付,但因原告要求他和聯眾公司一起支付,而公司未支付,所以他至今也未支付。
聯眾公司經本院電話聯系后,對尚欠原告租金22000元的事實認可,但認為目前無償還能力,希望原告能寬限到9月底再支付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李佳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段紅忠租金11000元。
二、限被告云南聯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段紅忠租金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6元,減半收取后計313元,由被告李佳旺負擔104元,由被告云南聯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香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馬雪梅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