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胡麗娟因與被申請人中核華緯工程設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核華緯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終14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胡麗娟與中核華緯工程設計研究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4473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胡麗娟申請再審稱:1.原審判決認定中核華緯公司依據薪酬管理制度中關于績效工資的規定扣減工資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胡麗娟工資被扣減前數額穩定不變;工資單中績效工資在正常狀況下標準數額應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之和;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間被扣減工資金額共計8700元。中核華緯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中沒有規定績效考核辦法,其也沒有另行制定績效考核制度,更沒有考核文件證明其實施了績效考核工作,中核華緯公司不能證明減少工資報酬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2.中核華緯公司通過扣減工資迫使胡麗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相關勞動報酬。一審判決不應按照胡麗娟被扣減后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胡麗娟已經提交證據證明其工作年限,但原審判決對其工作年限計算錯誤。胡麗娟與中核華緯公司母公司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關聯單位江蘇中核華譽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胡麗娟工作年限應為20年,故胡麗娟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為月平均工資11898元*20年。3.胡麗娟每年年底發放的年終績效工資3.5-3.7萬元是員工平時工資的預留和延遲發放,薪酬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并未約定因員工提前離職不發放年終績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胡麗娟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莉
審判員何永宏
審判員鮑穎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江悅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