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成都川路塑膠型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謝登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成都川路塑膠型材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2民初2439號民事判決書,于
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謝登常給付本金463114.49元
成都川路塑膠型材有限公司、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12執1760號
判決日期:2020-09-22
法院: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執行中,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但余額不足;已對被執行人下登記所有的車輛予以查封,但因未實際控制,無法處置;已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查封,但我院均為輪后查封,無權處置;發布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令。另查明,被執行人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謝登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經向申請人說明執行情況后,申請人暫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成都川路塑膠型材有限公司同意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謝登常尚欠申請執行人成都川路塑膠型材有限公司本金463114.49元
判決結果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有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依據原生效法律文書及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但應當向本院提交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或提交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伍強
審判員秦海倫
審判員楊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謝文濤
判決日期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