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亞薩合萊國強(山東)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執行,執行依據為(2017)魯1481民初561號民事判決書進行執行,執行標的額為607149元
亞薩合萊國強(山東)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481執恢236號
判決日期:2019-10-21
法院: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
二、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及對外委托向車輛登記部門、金融機構、網絡支付機構、工商登記部門、不動產登記機關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1、被執行人有一輛汽車登記信息,車牌號為川A×××××,登記時間為2011年。申請人明確表示,因車輛價值較小且登記年限較長,不申請對該車輛進行查封處置。
2、被執行人僅有零星存款,申請人明確表示無需凍結、扣劃。
三、經委托被執行人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進行調查,被執行人無不動產登記信息,亦未查找到其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被執行人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綜上,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且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興明
審判員周國勇
審判員王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鄭悅
判決日期
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