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四川陸源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曾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1)黔0326民初21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曾科以四川陸源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貴州遵義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四川陸源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四川陸源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四川陸源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管轄。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第15.2條明確約定雙方發生糾紛的訴訟管轄法院為甲方,即上訴人四川陸源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明顯違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約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關于約定管轄的相關規定,且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系內部承包合同關系,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疇,且本案上訴人四川陸源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