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尚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924民初158號
判決日期:2020-08-13
法院: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建筑材料款807510元;2、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上述材料款違約金193802.4元;3、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工程水款58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二夏某與原告口頭約定由原告供給被告一在阿克塞縣光伏園區建設工程中所需的混凝土,原告依約供貨。雙方在同年5月9日補簽了《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書》,約定原告供應砼的期間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約定了原告供貨商品類型、單價及運輸費用。截止2017年7月8日,原告共向被告一供應混凝土2494立方米,共計857510元,被告一僅支付了50000元,下剩807510元未給付。另被告一在原告處購買了價值15800元的工程用水,下剩5800元未給付。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錢款,原告遂訴至法院。
原告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書》,擬證明原被告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一供應商品混凝土,被告一根據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付款的事實;2、預拌砼運輸單,擬證明原告向被告一供應預拌砼的時間、強度等級、數量、輸送方式(是否泵送)等事實;3、便條,擬證明被告一向原告購買26車水的事實。
被告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未出庭質證。被告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經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本院認證及法庭調查情況,依法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7年5月9月,原告與二被告補簽《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書》,合同甲方由夏某簽字,加蓋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肅項目部公章,乙方加蓋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公章。合同約定阿克塞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向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應商品砼,供應時間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價格為C15強度等級砼275元/m?,C20強度等級砼295元/m?,C30強度等級砼330元/m?,C30.P6強度等級砼375元/m?,泵送費25元/m?。原告供應混凝土結算以被告一工地代表簽字單為結算依據,計量方式以原告方隨車單據方量為依據。原告方給被告一供應每500立方米混凝土結算一次,被告一支付每次結算所供混凝土總價的80%,并于10個工作日內給付,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給付,逾期按日千分之五承擔滯納金。截止2017年7月8日,原告共向被告一供應混凝土2494立方米(C15強度等級砼197立方米,C20強度等級砼129立方米,C30強度等級砼2006立方米,C30.P6強度等級砼162立方米),其中泵送1702立方米,以上貨款及泵送費合計857510元,被告一僅支付50000元,下剩80510元未給付。另被告一使用阿克塞縣商砭站26車水,合計15800元。2019年6月3日原告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向我院起訴,要求被告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連帶給付原告混凝土款807510元,連帶給付上述款項違約金193802.4元,連帶給付原告工程水款58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混凝土款807510元,違約金193802.4元(以807510元為本金,從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一年),合計1001312.4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864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天津科成綠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
合議庭
審判長古麗巴合
審判員卡力達
人民陪審員張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林山
判決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