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紀彬與被告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班夫強、王學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紀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慧笛,被告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云波,被告班夫強、王學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紀彬與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班夫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122民初1573號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紀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5352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期間,被告從原告處購買沙、石子用于其在莒縣果莊鎮中心小學的工地,原告將沙、石子送往被告的工地,并由被告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班夫強、王學文為原告出具字據三份,后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兩次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后于2019年12月27日開具了一份字據,由原告向莒縣人民政府支取被告的債權49680元,原告到莒縣人民政府支取該49680元時被告知無法支取,現被告仍欠原告53520元未支付。
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施工的碁山、果莊、茅埠工程項目,我公司委派第二分公司經理劉順福具體負責,所有單據必須由劉順福簽字我公司才能認可。據劉順福提供的數據,所有項目工地跟原告對賬合計用料319680元,原告起訴的數額應為其中用料的一部分匯總數,目前所有的原始單據在原告處留存,被告未收回作廢,該單據被告付清款項后應自動作廢,要求原告提供項目全部用料明細單據跟劉順福重新進行核對,本起訴部分屬于斷章取義,不屬實。據劉順福提供的單據核實,已付給原告款項319680元,其中2015年12月9日支付高玉欽20000元,2016年2月6日支付高玉欽20000元,2016年3月碁山青峰名居割樓頂賬210000元,2018年3月18日和2019年1月15日原告各支取10000元,2019年12月28日碁山青峰名居工程款頂賬49680元。原告應向我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于原告的其他違約事項,被告將另案主張。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班夫強辯稱,我當時是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負責施工。當時這筆賬是劉順福安排我去對的賬,對賬后籠起賬來給原告寫的收據,算完賬后這些收據沒有收回。三個工地的賬目已經和原告全部結清了,原告拿著這些收據再起訴屬于敲詐。
王學文辯稱,我當時在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打工。當時算賬的時候我在場,已經和原告全部算清了。當時算賬的時候還欠49680元,原告說自己去莒縣人民政府要。其他同班夫強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莒縣果莊鎮中心小學施工期間,原告孫紀彬曾向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供應河砂、石子。2017年7月13日,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人員班夫強、王學文向原告出具證明三份,1.證明果莊中心小學工地共收河砂肆拾陸車正每車14立方總共陸佰肆拾肆立方每立方70元班夫強、王學文;2.果莊中心小學今收到河砂132立方大寫壹佰叁拾貳立方;3.果莊小學工地每立方80元共收到石子壹拾伍車每車16立方共計貳佰叁拾壹立方。2018年3月18日、2019年1月15日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各向原告付款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開據收據讓原告去莒縣人民政府支取49680元,2019年12月28日,原告向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49680元的收到條,后原告向莒縣人民政府支取49680元未果
判決結果
一、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孫紀彬欠款52800元;
二、駁回孫紀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9元,由孫紀彬負擔9元,由日照通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崔榮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翁立琴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