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新疆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民初657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新疆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10655288.17元,已執行標的為0元,未執行標的為10655288.17元
新疆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與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新01執182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2.本院分別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22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名下銀行賬戶僅有少量余額,無互聯網銀行賬戶存款,無證券、對外投資等登記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洪曉春名下登記有號牌為×××車輛,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查封該車輛的登記手續,由于未實際控制車輛,屬發現財產無法處置的情形。
3.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前往烏魯木齊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名下不動產登記信息,發現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洪曉春名下位于烏魯木齊市××區房產,本院輪候查封上述房產及對應土地使用權,因系輪候查封,屬發現財產無法處置的情形。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前往如皋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名下不動產登記信息,發現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4.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前往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于2020年9月15日前往被執行人洪曉春的住所地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5.因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報財產狀況,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將被執行人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洪曉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發布,期限至2022年9月16日。
6.本院分別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20日限制被執行人洪曉春、江蘇偉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偉偉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并發布。
對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申請執行人新疆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若昱
審判員丁悅
審判員張杰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趙全國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