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數據
嚴峰與新疆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新0104執3853號
判決日期:2020-01-10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高(新)勞人仲字〔2019〕第543號仲裁裁決書,責令被執行人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一、凍結、扣劃、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500元(執行標的0元,執行費500元)。
二、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如款額不足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依法查封、扣押、變賣、拍賣被執行人的同等價值的財產。
四、解除嚴峰與新疆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勞動關系,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五、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移轉手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建忠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向軍
判決日期
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