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市萬宇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宇建司)與被告周敦凡、被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公司)、被告重慶萬林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林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宇建司的法定代表人宋伯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紅升,被告周敦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君、被告建工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銳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林投資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萬宇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與周敦凡重慶萬林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01民初6號
判決日期:2019-03-26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萬宇建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周敦凡、建工集團公司連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270.3元,并從2018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費至付清時止;2、判令被告萬林投資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原告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建工集團公司萬州高峰園龍鳳鳴居二期還房工程項目部與原告簽訂《加固維修施工合同》,約定將萬州經開區高峰園龍鳳鳴居二期還房1-3、15、16號房現澆板、梁裂紋處理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按戶完成工程量分戶結算。合同簽訂后,原告按時完成施工任務。2017年11月19日辦理結算,工程價款為198955.2元。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僅支付28684.9元,尚欠170270.3元至今未付。萬林投資公司系工程建設單位,被告建工集團公司系工程施工單位,被告周敦凡系實際施工人,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周敦凡辯稱,原告承建涉案工程屬實,但周敦凡只是建工集團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的職務行為,不是違反分包,周敦凡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原告對周敦凡的訴訟請求。
被告建工集團公司辯稱,與原告無合同關系,請求駁回原告對建工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萬林投資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0月22日,萬林投資公司與建工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萬林投資公司將萬州經開區高峰園安靜綠庭還房建設項目(4-8號樓)發包給建工集團公司承建。建工集團公司設立了建工集團公司萬州經開區高峰園安靜綠庭還房建設工程項目部,雕刻了該項目部印章。
2017年6月26日,建工集團公司萬州經開區高峰園安靜綠庭還房建設工程項目部(甲方)就萬州經開區高峰園龍鳳鳴居二期還房1-3、15、16號樓現澆板、梁裂紋處理工程與萬宇建司(乙方)簽訂《加固維修施工合同》,約定了以下主要內容: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承包范圍:按批準的設計施工圖或技術核定單,確定的碳纖維加固、結構面打磨,不含原裝飾層(抹灰、涂料、混凝土地坪等)拆除與恢復;裂紋環氧結構灌漿;環氧砂漿修復裂紋。三、承包價格:1、碳纖維加固480元/平方米(以碳纖維每層展開面積計算);2、裂紋環氧結構膠灌漿190元/平方米;3、環氧砂漿修復裂紋45元/平方米。以上單價不含稅金及檢測、檢驗、驗收等費用。四、付款方式:轉賬支付。按每戶完成工程量,分戶結算。每戶完工后兩個月內全額支付已結算工程款。乙方憑增值稅普通發票結賬(稅率3%)。逾期付款甲方每日按3‰支付乙方資金占用損失。五、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一方違約,處違約方工程造價10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并賠償守約方的直接經濟損失。雙方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建工集團公司萬州經開區高峰園安靜綠庭還房建設工程項目部在合同甲方處加蓋了項目部印章,該印章下方小字標明“經濟合同無效”,周敦凡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字,熊道保、冉龍中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字。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7月組織人員進場施工。2017年11月19日完工交付,雙方簽署《完工單》,載明:萬宇建司在萬州經開區高峰園龍鳳鳴居二期還房1-3、15、16號樓(原設計安靜綠庭4-8號還房)分房到戶后現澆板、梁裂紋加固處理,現已完工(按加固維修合同):工程量414.49平方米,單價480元/平方米,金額198955.2元(注:后附現場收方記錄計16份)。萬宇建司的工作人員田仕國、建工集團公司萬州經開區高峰園安靜綠庭還房建設工程項目部由經辦人冉龍中、熊道保、周興偉簽字確認。
2018年3月13日,建工集團公司以代發工資的名義向萬宇建司的工作人員田仕國轉賬支付工程款28683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2018)渝0101民初1563號生效判決審理查明:萬州經開區高峰園安靜綠庭還房建設項目(4-8號樓)已于2017年5月30日經驗收合格,2017年6月1日開始對按照對象進行分房。建工集團公司與萬林投資公司之間正在辦理結算審計中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向原告重慶市萬宇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270.2元;并從2018年1月20日起,以170270.2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費至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重慶市萬宇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04元,減半收取1852元,由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冉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熊鳳銘
判決日期
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