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奧的斯電梯(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黑龍江省輕工建設總公司青島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審理過程中,被告于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之間簽署的《電梯設備買賣合同》第十條第6項約定:“協商不成應提交南通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合同還約定了履行地為南通市。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本案協議管轄法院為南通市人民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若無協議管轄,本案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南通市人民法院管轄。據此請求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審理
奧的斯電梯(中國)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省輕工建設總公司青島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6282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黑龍江省輕工建設總公司青島分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黑龍江省輕工建設總公司青島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新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陳陽
書記員李娟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