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甘肅省交通物資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內存款405419.73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擔保額405419.7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擔保
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甘肅省交通物資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非訴財產保全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13財保1125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內存款405419.73元。
上述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申請人應在期限屆滿前七日書面向本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上述財產保全措施在期限屆滿時自行解封。
案件申請費2547元,由申請人甘肅省交通物資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路安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蕾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