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陜西超華勞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陜西超華勞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在西安銀行建設東路支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X、中國建設銀行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賬號為及西安銀行新城支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內的存款共計5606448.59元,以上保全標的共計5606448.59元。擔保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出具5606448.5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擔保
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陜西超華勞務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非訴財產保全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12財保622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在西安銀行建設東路支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中國建設銀行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賬號為及西安銀行新城支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內的存款共計5606448.59元,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申請人陜西超華勞務有限公司已交納。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應當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申請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魏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趙翔宇
書記員郝思蒙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