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港市河凈華納木業有限公司與被告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貴港市河凈華納木業有限公司與西安建工綠色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13民初11851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貴港市河凈華納木業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9月,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由原告向被告的廣漢市XX城一期項目XX、XX、XX號樓XX樓模板、木枋。因原告是先行按照約定供貨,后于2019年1月2日正式簽訂《建筑材料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3M木枋800立方,單價為1450元;2M木枋1000立方,單價1380元;紅模板25000張,單價48元;黑模板5500張,單價75元,合同暫定總標的4152500元。原告從2018年9月19日達成協議開始到2019年9月5日共分19次將被告指定購買的原材料交付至被告指定地點,總計交付3M木枋698立方米,2M木枋785.4立方米,紅模板28300張,黑模板4600張,總交付金額為3799352元,合同約定的被告代表人員徐某某在交接送貨單上簽字確認,在原、被告雙方的材料交接清單上徐某某亦簽字確認。材料交付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該項目交付的材料款,現在該項目也暫時停工,導致原告多次索要材料款均無果。2020年6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指派項目經理岳某某與原告協商,經協商一直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為,2020年9月30日以前支付原告100萬元,2020年10月30日以前支付150萬元,剩余款項2020年12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原告做出撤訴處理,同時,被告委派岳某某將所有送貨單原件收走,并出具收條一張。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材料貨款3799352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朱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雅坤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