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正旺石材有限公司與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與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902民初7011號
判決日期:2020-01-08
法院: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53699.7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19739.92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3.判令被告按照10%的年利率支付違約金至欠款還清之日;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簽訂花崗巖石材購銷合同一份,原告先后向被告供應價值493699.70元石材,并按照約定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稅發票,但被告拖欠253699.70元貨款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對拖欠貨款屬實,但對金額有異議,需雙方對賬才能確認實際欠款金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簽訂花崗巖石材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尺寸加工石材,產品數量以實際數量為準,并約定被告預付30%定金后7日內,原告開始供貨,被告收貨后及時驗收,驗收完成后支付剩余貨款。同時約定,原告方不能按期交貨的,應向被告支付不能交付貨款20%的違約金,被告方中途退貨,應向原告支付退貨部分貨款30%的違約金,被告延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的10%的違約金。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后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石材。2018年9月11日,原、被告結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結算單一份,結算金額476899.70元;2018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塔縣東風路道牙磚磨邊結算單一份,金額16800元,上述兩項共計493699.70。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240000元,剩余253699.7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貨款236899.70元;
二、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違約金19739.92元;
三、駁回原告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合計256639.62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1元(已減半),由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75元,原告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負擔1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盧彩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權
書記員王彬
判決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