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英達公路養護車制造有限公司(簡稱英達公司)訴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誠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英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成、奚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誠泰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南京英達公路養護車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3民初6691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英達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6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90.6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以80.6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1日起;60.6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50.6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即律師費10000元;3.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23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SB2014NJ23的《養護設備銷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為158萬元、型號為英達牌FTT5160TXBPM39的一輛瀝青路面熱再生修補車。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交車義務,且雙方確認驗收合格。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誠泰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6月23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SB2014NJ23的《養護設備銷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為158萬元的瀝青路面熱再生修補車一輛,型號為英達牌FTT5160TXBPM39,貨款支付約定在合同生效后4日內,于2015年6月26日之前,將合同定金和預付款共計47.4萬元匯入原告賬戶;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63.2萬元;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31.6萬元;在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5.8萬元。違約責任約定逾期付款或逾期交貨,每延遲一天,按合同款的2‰/天補償對方。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將案涉車輛交付被告,并經驗收合格。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付款47.4萬元、2016年12月30日付款20萬元、2017年5月24日付款10萬元、2017年9月1日付款20萬元、2019年2月2日付款10萬元、2019年12月3日付款50.6萬元。
另查明,原告在起訴時要求被告支付貨款50.6萬元及違約金、律師費,因被告在開庭前已將50.6萬元支付給原告,故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及律師費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京英達公路養護車制造有限公司違約金57.213萬元;
二、駁回原告南京英達公路養護車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60元,減半收取4480元,由被告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文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見習書記員尹秋云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