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保單保函進行擔保
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與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甘0902財保204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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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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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甘肅誠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在蘭州銀行酒泉西城支行(賬戶××××××××××××)的銀行存款共計300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2020元,由申請人酒泉振旺石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盧彩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曹娜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