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同玉與被告李彥冬、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劉同玉與李彥冬、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381民初3242號
判決日期:2021-08-05
法院: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同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60284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經人介紹于2018年12月27日和被告李彥冬簽訂了外架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點為鄧州市東正頤和府11號樓和12號樓,施工單位是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簽訂后原告就按合同約定施工,現經結算共下欠原告60284元,原告多次催要無果,無奈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同玉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54元,全額退還原告劉同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殿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湯迪
判決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