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蒼南縣鴻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基公司)、舟山市恒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勝公司)訴被告上海善征水利航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征公司)、長江宜昌航道工程局、舟山市定海區國潤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潤公司)、舟山鳳凰島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島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鈞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本案經批準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過程中,應兩原告申請,本院追加舟山善臻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臻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基公司、恒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惠多、鄭波、被告善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群彪、被告國潤公司、鳳凰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曉紅兩次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長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文偉參加了第一次庭審,被告善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群彪參加了第二次庭審。被告長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本案缺席審理。審理過程中,本案因管轄權異議、公告送達扣除了審限,現已審理終結
首頁 /
查企業 /
舟山市恒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蒼南縣鴻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恒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善征水利航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善臻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