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我院收到王運海的起訴狀
王運海與吉林省長龍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華興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鎮賚縣水利局、閆文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821民初2660號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吉林省鎮賚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起訴人王運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吉林省長龍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華興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給付原告工程款346870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判決生效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2、鎮賚縣水利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3、訴訟費由吉林省長龍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省華興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鎮賚縣水利局承擔
判決結果
對王運海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正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弛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