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輪臺縣藍天塑鋼制作中心與被告山西晉合鋼結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輪臺縣藍天塑鋼制作中心的經營者鄭新章、被告山西晉合鋼結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輪臺縣藍天塑鋼制作中心與山西晉合鋼結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新2822民初632號
判決日期:2017-08-25
法院:輪臺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承攬費29510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27日,李新增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承建的位于輪臺縣拉伊蘇工業園區東辰公司的鍋爐房制作塑鋼窗的工作,原告依據被告的要求完成所有塑鋼窗制作后,被告僅支付原告部分費用,2014年10月2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還拖欠原告39510元,經原告催要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現就剩余費用29510元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故原告訴至法院,懇請依法判決。
被告山西晉合鋼結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與我公司之間無合同關系,不存在拖欠承攬費的情況,我公司與李新增是合作關系,存在承包關系,李新增無權以我公司名義對外簽署任何合同,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27日李新增以被告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一份塑鋼窗定制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巴州東辰工貿有限公司承建的鍋爐房彩鋼施工工程提供定制塑鋼窗,后經結算李新增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39510元的欠條,經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韓軍生于2016年5月12日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0元的定制塑鋼窗費用,現剩余2951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山西晉合鋼結構有限公司在承建巴州東辰工貿有限公司的鍋爐房彩鋼施工工程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李新增。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李新增以被告的名義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以及銀行交易流水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山西晉合鋼結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輪臺縣藍天塑鋼制作中心塑鋼窗款29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山西晉合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世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胡金明
判決日期
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