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大連徽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達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大連統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順公司)、營口嘉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盈公司)、遼寧辰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8)遼0882民初3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大連徽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大連統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8民申129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徽達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對被申請人嘉盈公司向再審申請人應支付的工程款認定事實錯誤;原審法院對被申請人通過王濤支付給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45萬元的事實認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大連徽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石平
審判員張悅
審判員傅堯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馬欣
書記員趙欣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