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大連統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陶永和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遼0283民初37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執行標的額:本金993092.72元及利息,訴訟費13990元,執行費12471元(未交)。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于2020年7月14日,查封了被執行人陶永和所有的位于莊河市新華街道小寺委西山湖畔小區17號樓1單元5層01號(房權證號:20××23,面積:113㎡),期限為三年。2020年8月25日,凍結了被執行人陶永和的公積金存款110萬元,期限為一年。2020年8月31日,查封了被執行人陶永和所有的車牌號為遼B×××××號傲虎牌汽車的車籍,期限為兩年。后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網絡與傳統查詢,暫無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失信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