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王小鳳與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依據(2020)內0624民初2502號民事判決書申請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支付所欠案款87856元。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2月3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給付義務。執行期間,被執行人主動履行20000元,剩余案款至今未履行。2021年5月12日,本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21年5月15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尚世雄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現已對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罰款措施。現經本院總對總查控和傳統查控,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尚有67856元債權無財產可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