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與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肖繼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袁某與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624民初2252號
判決日期:2021-02-28
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欠款72091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被告向原告賒購柴油,后經結算被告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72091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無錢還款為由推脫不予償還。2020年9月28日被告給原告出具了72091元的欠條,并承諾過兩天就付清,但至今分文未還。現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如所請。
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未答辯。
原告向法庭提供證據:欠條一支,證明被告欠原告柴油款72091元的事實。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9年期間,被告向原告賒購柴油,雙方結算后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72091元,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支。雙方未對還款期限作出約定
判決結果
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欠原告袁某柴油款72091元,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袁某。
案件受理費801元,由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繼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趙瑞
書記員呼雅格
判決日期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