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袁玉成與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2021年4月13日案外人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對執行存放于鄂托克旗棋盤井鎮建元煤焦廠南50米處的慧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的攪拌機組一套(型號:120)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袁玉成、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內0624執異32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稱,2018年12月8日,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與侯順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侯順向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購買HZS120型混凝土攪拌站2套,總價款2400000元(運費220000元,設備款2180000元)。合同第八條約定:“買方未付清貨款前,標的物所有權屬于賣方”。交付設備后,侯順至今尚欠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設備款700000元,故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對設備仍享有所有權。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催收設備款時發現,該設備已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以(2021)內0624執第51號執行裁定書查封。現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立即中止對被執行人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的HZS120型混凝土攪拌站的查封、拍賣等執行措施。
經審查,本院發現查封存放于鄂托克旗棋盤井鎮建元煤焦廠南50米處的慧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的攪拌機組一套(型號:120)的,并非(2021)內0624執第51號執行裁定書,而是(2021)內0624執92號執行裁定書,申請執行人為武增雄,被執行人為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綜上,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申請有誤,不符合受理條件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梁海榮
審判員朱塔娜
審判員鮑梅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杭慧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