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訴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與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nèi)0624民初2502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貨款8687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9月28日被告欠原告沙子款86870元,給原告出具欠條,當時說幾天就付,但被告未給付欠款。現(xiàn)向你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你院判決被告給付所欠貨款86870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未答辯。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被告質(zhì)證情況:證據(jù)《欠條》原件1張,證明被告欠原告86870元沙子款。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質(zhì)證,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予以采信。
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原告王某給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出售沙子,2020年9月28日經(jīng)雙方結(jié)算,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欠原告王某沙子款86870元,被告于當日給原告出具欠條。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給付欠款
判決結(jié)果
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王某給付沙子款86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6元,由被告鄂爾多斯市通順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小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白冬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