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國剛訴被告北京市朝陽田華建筑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田華公司)、被告北京中澤林萃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萃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楊靜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李國剛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田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長江、郭政建,林萃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包華、劉志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國剛與北京中澤林萃置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5民初5656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國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田華公司按每月1萬元標準支付2018年12月起至2021年6月25日的臨時安置費、支付裝修散味期租金6萬元;2、要求田華公司對北京市朝陽區林萃路×號上林世家家園×號樓×單元×號房屋(以下簡稱×號房屋)樓層頂板進行檢測并維修、加固;3、請求林萃公司對田華公司應支付的臨時安置費、裝修散味期租金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我通過房屋置換方式取得×號房屋,田華公司系×號房屋建設施工單位。我接收×號房屋進行裝修時發現×號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經我多次反映情況并在北京市朝陽區住建委的協調下,朝陽區住建委、我、田華公司、林萃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開會議就房屋維修加固及賠償等問題達成共識并形成會議紀要,由田華公司根據維修方案對×號房屋進行維修加固,工期預計半年,各方在2018年12月12日前簽訂入戶維修協議,入戶維修協議簽訂后我向田華公司、林萃公司交付相關資料,田華公司向我支付2018年11月30日前的臨時安置費68萬元補償款。2018年11月30日后的臨時安置及維修工程竣工交付后的6個月的裝修散味期所產生的租金,田華公司應在維修工程竣工交付后一次性支付。上述會議紀要作出后,我與田華公司于2019年1月6日簽訂入戶維修協議,約定雙方同意由北京華固興業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固公司)按照維修方案進場維修施工,施工完畢后由相關參建各方共同進行質量驗收;協議簽訂完畢后田華公司一次性向我支付除臨時安置費以外的補償款68萬元,我向田華公司交付業主證明等基礎資料后,田華公司按每月1萬元標準向我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臨時安置費。該協議由我及田華公司分支機構田華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簽字蓋章。入戶維修協議簽訂后,我向田華公司交付了房屋,但是維修加固工作嚴重拖延,工期遠遠超過會議紀要中約定的半年。截止2020年11月我通過其他渠道得知田華公司已完成維修加固工作且施工人員已經撤離了維修現場,但田華公司未按入戶維修協議與我辦理驗收手續,也未將×號房屋交還給我。田華公司在維修加固工作完成后不與我辦理驗收手續,未將×號房屋交還,導致我長時間無法正常使用×號房屋,違反了會議紀要和入戶維修協議約定。2021年6月25日我才收到寄送的房屋鑰匙,我認可對方交付房屋時間為2021年6月25日,田華公司應立即向我支付后續臨時安置費及裝修散味期租金。林萃公司作為×號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負有向購房者及業主交付符合質量要求房屋的責任,且其作為2018年12月7日會議中參會方并簽署會議紀要,應該履行開發建設單位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田華公司辯稱:2018年12月7日,關于北京市朝陽區林萃路×號上林世家家園×號樓×、×、×、×、×房屋維修問題,朝陽區住建委組織、我公司、林萃公司、四家業主召開會議協商相關維修和補償事項,并簽訂書面會議紀要。2019年1月5日,甲方李國剛與乙方我公司協商一致簽訂入戶維修協議,雙方就×號房屋維修加固事宜達成協議,約定雙方認可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鑒定結果以及設計單位出具的維修方案,并同意華固公司按維修方案對應的施工圖紙進場維修施工。施工完畢后由相關參建各方共同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署完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每戶業主68萬元,該補充包括除臨時安置費(即租金)以外的所有涉及房屋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加固面積折損、家裝損失、房屋折損、誤工費以及業主精神、心理方面的全部損失。該款項如數結清后,就×號房屋質量、維修相關的賠償和補償再無其他爭議。業主向乙方交付業主證明等所有必須的基礎材料。材料收集齊全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1萬元。業主同意并保證在與乙方簽署入戶維修協議后,乙方及委托施工單位立即進場施工。業主無故不應阻撓施工單位進場施工以及檢測、驗收,否則視為放棄維修。維修完畢后,各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驗收及移交工作。因乙方原因導致無法驗收的,視為驗收不合格。因業主原因導致延誤或無法驗收,視為已通過驗收。因業主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工期延誤或無法修繕的,上述期間新增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賃費等一切費用、損失均由業主自行承擔。2019年3月11日,我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與華固公司簽訂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同年3月18日開始進場施工。我公司依照入戶維修協議陸續向李國剛支付68萬元補償款。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18日,李國剛要求工人停工,李國剛阻撓施工應承擔違約責任,工期延誤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應視為已通過驗收。×號房屋于2020年1月7日竣工驗收。驗收完畢后,李國剛拒不接收竣工的房屋鑰匙。李國剛現在以會議紀要要求我公司支付2018年12月之后臨時安置費用及裝修散味期租金沒有道理,違反入戶維修協議第一條和第三條約定,68萬已包括訴求全部損失。雙方簽訂入戶維修協議時會議紀要條款僅作為參考,雙方簽訂協議時對會議紀要不合理部分進行刪減和修改,協商一致后簽訂入戶維修協議,現李國剛以會議紀要為依據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雙方應當按照入戶維修協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我公司只認可入戶維修協議,不認可會議紀要。證據顯示2020年6月23日華固公司的人要給李國剛鑰匙,但是李國剛始終不同意接收,而且李國剛在庭審中也認為質量不好所以拒收鑰匙。
林萃公司辯稱:本案屬于李國剛與田華公司之間入戶維修協議產生的糾紛,與我公司無關。李國剛要求我方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按照城市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開發商對原始的商品房進行維修,造成房屋的使用功能造成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才應該賠償。本案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連帶責任,簽訂會議紀要的時候也明確只有68萬元補償款是我公司和田華公司共同承擔,其他與我公司無關。本案是合同糾紛,我公司不是適格主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李國剛×號房屋業主,林萃公司系×號房屋開發商,田華公司系×號房屋建設施工單位。
2018年12月7日,經朝陽區住建委協調,上林世家家園11號樓業主郭黎明、馬大力、欽企、李國剛與林萃公司代表、田華公司代表、朝陽區住建委人員簽署《會議紀要》,各方一致認為應盡快推動房屋維修進程,并就后續工作達成共識:1、會議當日,上林世家家園×號樓×、×、×、×、×房屋業主即向田華公司交付房屋入戶鑰匙;2、田華公司在收到房屋入戶鑰匙后,應在業主積極配合的情況下,按照既定維修方案(包括樓板置換,以及×、×、×、×戶東墻混凝土加固、南區根據設計勘查情況進行混凝土加固或粘鋼加固等)開始施工,預計半年內完成。同時田華公司積極配合×、×戶的樓層頂板及×、×戶的樓層底板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制定、實施維修加固方案;3、業主交鑰匙后,各方應在2018年12月12日前逐戶簽訂入戶維修協議;4、各方應在入戶維修協議簽署后3日內,業主應向林萃公司、田華公司交付業主證明(含身份證、房產證等)基礎資料。資料收集齊全后,田華公司應3日內向業主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臨時安置費(即租金)每月每戶1萬元。5、各戶簽署入戶維修協議后,由田華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每戶68萬元的標準進行一攬子補償。該補償包括除臨時安置費以外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加固面積折損、家裝損失、房屋折損、誤工費以及業主精神、心理方面的全部損失。業主不再就此事向田華公司及林萃公司額外要求其他費用。6、就2018年11月30日之后產生的臨時安置費(即租金)以及維修工程竣工交付后6個月的裝修散味期所產生的租金,田華公司應在維修工程竣工交付后一次性支付。
2019年1月3日,李國剛將×號房屋鑰匙交付給田華公司馮×。
2019年1月6日,李國剛(甲方)與田華公司(乙方)簽訂《入戶維修協議》,約定根據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號房屋出具的鑒定報告,設計單位已作出相應的維修方案并出具正式設計圖紙。雙方就房屋維修加固事宜自愿達成協議,雙方認可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鑒定結果以及設計單位出具的維修方案,并同意華固公司按照維修方案對應的施工圖紙進場維修施工。維修加固單位施工完畢后,由相關參建各方共同進行質量驗收。本合同簽署完畢后,乙方一次性向每戶業主支付68萬,該補償包括除臨時安置費(即租金)以外的所有涉及該房屋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加固面積折損、家裝損失、房屋折損、誤工費以及業主精神、心理方面的全部損失。該筆款項如數結清后,就上林世家×號樓×單元房屋質量、維修相關的賠償、補償再無其他爭議。業主應向乙方交付業主證明(身份證、房產證)等所有必須的基礎資料。材料收集齊全后,乙方應向業主支付截止2018年11月30日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1萬元。乙方及華固公司保證在施工過程中按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施工。業主要求對本戶內南墻進行粘鋼加固處理,經加固設計方、施工方協商確認可行后,由業主書面確認后實施維修加固方案。維修施工完畢后,各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驗收及移交工作。因乙方原因導致無法驗收的,視為驗收不合格。因業主原因導致延誤或無法驗收,視為已通過驗收。因業主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工期延誤或無法修繕的,上述期間新增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賃費等一切費用、損失,均由業主自行承擔。
田華公司就×號房屋支付給李國剛68萬元。
庭審中,關于李國剛是否存在阻撓施工,田華公司提交了告知書一張,時間2019年5月13日,內容為:“按18年12月7日的開會定下來的,大家簽字的辦!先檢測后實施維修加固”。李國剛表示會議紀要和入戶維修協議中明確約定先檢測后實施的維修程序,李國剛只是要求田華公司履行義務而非阻撓施工,不構成違約。
關于×號房屋交付,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國剛認可2021年6月25日收到×號房屋鑰匙,該時間為房屋交付時間。李國剛表示此前驗收沒有通知其參加,也沒有人告知驗收結果。田華公司表示2020年1月7日樓體驗收合格,李國剛拒絕接收鑰匙,華固公司出具保證書后續事宜由其負責、交鑰匙也是華固公司負責。雙方主要證據及意見如下:
1、田華公司提交了《×層(A-L/30-34)軸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記錄各分項檢驗批驗收合格,符合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其上加蓋田華公司、林萃公司、華固公司、北京多維豪森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入戶維修協議中所載設計單位,以下簡稱多維公司)以及監理單位公章,除林萃公司時間2020年1月8日外,其他公司時間為2020年1月7日)和《工程竣工驗收單》(記載開工日期2019年3月18日、竣工日期2020年1月7日,承包范圍驗收部位:十四至十七層,工作內容:頂板拆除置換施工、墻梁外粘鋼板施工、墻外粘碳纖維施工、室內隔墻恢復、室內水電安裝、衛生間防水恢復施工等加固改造設計的工作內容,完成狀況已按照圖紙設計及相關規范的要求,完成承包范圍內所有分部工程的施工,施工質量符合設計相關規范要求,并竣工驗收完成。加蓋田華公司、林萃公司、華固公司、多維公司以及監理單位公章,除林萃公司時間2020年1月8日外,其他公司時間為2020年1月7日);李國剛表示上述證據無其簽字,真實性關聯性均不認可,且竣工驗收單不證明房屋已經交付。
田華公司提交了短信記錄,摘錄如下:2020年6月23日“您好,總包馮經理在老家有事回不來,他委托我把您家的鑰匙給您,您看怎么給您,收到請回復”。田華公司以此證明2020年6月23日華固公司人員要給李國剛鑰匙,但是李國剛不同意接收。李國剛對短信真實性認可,表示之前沒有通知過驗收。
2、李國剛提交了錄音,表示2020年5月與華固公司施工人員現場談話錄音、2020年8月與物業人員錄音以及2020年10月與朝陽區建委質監站工作人員錄音,證明2020年1月7日后仍然在施工,仍然沒有交付房屋導致無法裝修。田華公司對錄音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亦不認可。林萃公司對錄音真實性認可,但與其無關。
3、本院傳喚華固公司項目負責人司×出庭作證,司×表示“修是按照之前維修方案修完了,后來通知驗收,田華公司讓其通知業主,開發商和監理單位是田華公司通知的”“2019年7月18日發送短信,讓業主去驗收。干完一戶通知一戶。2019年底五戶全部完工了,過了年摸的灰有的有空鼓,又重新修了一下,其他就沒有什么了。業主收到短信第二天來了,跟我說田華公司承諾給的錢沒有給,所以不簽字。我詢問有無需要整改的問題,業主說沒有。”“那就是2019年過了年疫情沒去,墻面有幾個空鼓的,是2020年,但是我主體干完是2019年。那時候已經干完了,就發現有兩面空鼓,所以才說過完疫情不太嚴重了又修了一下。”針對證人證言,李國剛認為2020年1月7日整體竣工驗收后又有維修但是沒有再驗收。田華公司表示整體竣工驗收時間是2020年1月7日,證人所述2020年6月的事情沒有通過我公司,不清楚,業主說改哪里華固公司就改哪里。林萃公司認為證言與其無關,不發表意見,竣工驗收以簽字蓋章為準。
關于×號房屋樓層頂板檢測并維修、加固,庭審中,李國剛表示因為當時×層已經入住沒有配合檢測所以原定維修方案中不包括×號房屋頂板檢測,故提出單獨檢測,具體怎么檢測不清楚。田華公司表示不同意重新檢測,這一項不在維修方案中而且也最后驗收合格了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市朝陽田華建筑集團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李國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臨時安置費十九萬七千六百六十七元和裝修散味費六萬元。
二、駁回原告李國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50元,原告李國剛負擔2496元(已交納),被告北京市朝陽田華建筑集團公司負擔435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李國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靜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許少華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