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正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焱公司)、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1民終66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民申1248號
判決日期:2021-07-15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首正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法改判中建五局對(2020)遼01民終661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至四項內容,在151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理由:(一)中建五局應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義務,案涉工程由建設單位接收且于2019年10月1日全線通行系客觀事實,案涉工程的總建設承包單位庭審中自認其與晟焱公司簽訂的樁基工程已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且有150萬元尚未支付。首正公司系中建五局找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晟焱公司的施工合同施工未能及時收到工程款,經中建五局協調,首正公司與晟焱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建五局同意將尚未向晟焱公司的工程款151萬元直接向首正公司支付。這是首正公司申請查封中建五局198萬元,一審法院查封中建五局的賬戶明確150萬元是依據《補充協議》有債權轉讓的性質作出的裁定,判決結果將中建五局的給付義務全面否定錯誤,再審法院應依法改判。(二)對于一審判決以參照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將首正公司主張的律師代理費300000元酌定變更為100000元錯誤,再審應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中建五局提交意見稱,第一,答辯人與首正公司無合同關系,首正公司要求答辯人與晟焱公司共同給付工程款于法無據?!堆a充協議》系首正公司與晟焱公司之間簽訂,中建五局未參與簽訂對此并不知情,該協議并不能對中建五局產生約束力,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效果。第二,答辯人因協助法院執行原因暫未支付晟焱公司剩余工程款,并非有意拖延,且在二審判決生效后,沈陽市和平區法院已經就協助執行案件劃扣中建五局賬戶1200260元,中建五局已經不欠付晟焱公司工程款。請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程敏
審判員高山丹
審判員馬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宇
書記員孫天利
判決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