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遼0191民初5355號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執行。執行內容為:一、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984500元;二、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9845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計付);三、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0元;四、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91執1320號
判決日期:2020-10-28
法院: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送了執行通知、財產報告通知及傳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及在規定時間內向本院報告財產情況,但是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義務,亦未報告財產。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證,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存款、車輛、有價證券、股權;經本院傳統查控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性保險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
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申請人已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下落的線索,故未能對其實施拘留
判決結果
一、終結本院(2020)遼0191執1320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孟繁泰
執行員李國勇
執行員王日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顏廷旭
判決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