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五局”)、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焱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常春來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立影、被告中建五局的委托代理人姜文琪、被告晟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91民初5355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被告中建五局是沈陽市沈遼路高架橋工程(二環路-三環路段)二標段的建設總承包單位。原告法定代表人常春來與中建五局王亮簽訂的沈陽市沈遼路高架橋工程(二環路-三環路段)二標段橋梁主體工程(三工區)合同須在樁基工程完成后開始施工。由于負責樁基工程的被告晟焱公司在與中建五局簽訂沈陽市沈遼路高架橋工程(二環路-三環路段)二標段樁基工程承包合同后無力履行合同,為不影響工程進度,經中建五局項目經理王亮從中協調,中建五局同意晟焱公司將樁基工程轉包給原告完成,原告與晟焱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簽訂沈陽市沈遼路高架橋工程(二環路-三環路段)二標段樁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因設備工藝需要,原告與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完成樁基工程。本著誠信原則,原告將該公司應得的款項全部墊付完畢。至此,原告雖未與中建五局簽訂書面樁基施工合同,但中建五局以及項目經理王亮以及晟焱公司均認可證實原告是訴爭樁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樁基工程經中建五局驗收后,原告依中建五局的指令開始主體工程施工工作。2019年7月原告與晟焱公司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確認晟焱公司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45000元,尚欠勞務費1984500元未支付。補充協議約定晟焱公司同意原告直接從中建五局領取未結算的工程款的內容,中建五局拒絕簽訂三方協議。對于晟焱公司未按補充協議約定2019年7月履行給付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合同違約,原告經向晟焱公司確認,2019年9月份的給付款義務也無法履行,晟焱公司明確提出須經法院訴訟方式解決問題。原告是本案樁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二被告不按約定支付勞務費的行為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給付工程款1984500元;2、被告晟焱公司對逾期給付1984500元勞務費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4.35%支付逾期給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至給付之日止);3、被告晟焱公司承擔本案因訴訟產生的全部律師費300000元;4、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
被告中建五局辯稱,第一,我公司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原告要求我公司與晟焱公司共同給付工程款于法無據。第二,我公司因協助法院執行原因暫未支付晟焱公司剩余工程款,并非有意拖延。綜上,我公司與原告之間無合同關系,不應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請求法院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被告晟焱公司辯稱,沒有給原告付款是因為沒有收到中建五局的工程款。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5日,被告中建五局與原告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ZJWJSLL-ZTLW-003,合同約定被告中建五局將其承包的沈陽市沈遼路高架橋工程(二環路-三環路段)施工二標段橋梁主體勞務工程分包給原告完成,工程地點位于沈陽市,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為8647897元。
2018年6月3日,被告中建五局與被告晟焱公司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ZJWUSLL-ZJZYFB-001,合同約定被告中建五局將其承包的沈陽市沈遼路高架橋工程(二環路-三環路段)二標段工程中的橋梁樁基工程分包給被告晟焱公司完成,工程地點位于沈陽市,分包合同價款為6262238元。被告晟焱公司遂進場施工,后因無力繼續履行該合同,于2018年6月26日與原告簽訂樁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將其從被告中建五局處承包的橋梁樁基工程分包給原告完成。
另查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沈陽市沈遼路高架橋工程(二環路-三環路段)二標段工程中的橋梁樁基工程,并經驗收合格后,繼續施工該二標段中的橋梁主體工程。2019年3月4日,原告與被告晟焱公司進行橋梁樁基工程結算,雙方確定工程審價審定單,確認結算金額為3029500元。此后,原告(甲方)與被告晟焱公司(乙方)之間又簽訂補充協議一份,該協議注明,“一、本協議樁基工程是乙方從中建五局承包的工程,中建五局是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由于乙方簽訂合同后卻無法完成施工工作,經中建五局同意轉由甲方與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完成。”“三、應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甲方對乙方承攬工程完工三個月內支付工程款承擔的連帶擔保責任,對于乙方未按時結清工程款甲方已將天津市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得的工程款代乙方墊付,乙方對此知情才同意將2019年3月4日的《工程審價審定單》中確認的工程總價款人民幣叁佰零貳萬玖仟伍佰元整(含10%稅金)全部由甲方領取。經雙方確認乙方已按《工程審價審定單》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幣壹佰零肆萬伍仟元整。同意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薄拔?,對于本協議的三次付款時間乙方如有違約,自愿按中國人民幣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超過十天甲方選擇訴訟方式解決,乙方須另行承擔甲方為追索本協議欠款產生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至今,被告晟焱公司一直未如約履行付款義務,尚欠原告工程款1984500元(3029500元-10450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供其與遼寧華禹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預證明原告因向被告索要前述橋梁樁基工程欠款,委托遼寧華禹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訴訟或非訴訟方式解決此事,并約定支付律師費300000元。
再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單保函為原告提供擔保,原告為此支出保函費4500元,因原告訴訟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遼0191民初535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二被告名下相應存款或查封其相應財產。
以上事實,有勞務分包合同、樁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補充協議、工程審價審定單、委托代理合同、補充協議、專用發票、查詢單、專業分包合同、付款憑證、民事裁定書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984500元;
二、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9845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計付);
三、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0元;
四、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保函費4500元;
五、駁回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56元,由原告朝陽首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32元,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302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沈陽晟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預交本訴上訴案件受理費25156元,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王桂華
人民陪審員王月
人民陪審員王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閔璐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