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恒輝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告中油管道物資裝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審理
5567江蘇恒輝電氣有限公司與中油管道物資裝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蘇1084民初5567號
判決日期:2017-11-29
法院: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提出下列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貨款1904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路燈買賣合同,對貨款給付等均有約定。被告已于2017年3月2日接受貨物且原告方已開票,但原告未按約收到貨款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蘇恒輝電氣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揚州市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艷
判決日期
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