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勇與被告王玉鑫、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三局天津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都邦天津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亞科與被告王玉鑫、中鐵三局天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文宇、都邦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相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勇與王玉鑫、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0民初3415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鄭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7662.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10012.8元,誤工費28202.72元,殘疾賠償金922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603.66元,鑒定費3000元,交通費1500元,車輛損失費3000元,分責后應賠償132527.89元(已扣除墊付款)。首先由被告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7月13日,王玉鑫駕駛津DZW655號小客車與駕駛電動車的鄭勇發生碰撞,造成鄭勇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玉鑫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現鄭勇產生醫療費等相關損失,故就其損失提起訴訟。
王玉鑫辯稱,其為中鐵三局天津分公司員工,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中鐵三局天津分公司辯稱,已就賠償事宜與鄭勇達成協議,并按照協議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故鄭勇的訴訟請求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都邦天津分公司辯稱,同意賠償鄭勇合理經濟損失,但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7月13日6時30分,鄭勇駕駛電動自行車馱帶許景芳,沿東麗區津北公路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財城公寓公交站西側時,遇王玉鑫駕駛津DZW655號大眾牌小客車沿津北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鄭勇車輛左側與王玉鑫車輛右側發生碰撞,造成鄭勇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玉鑫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勇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許景芳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鄭勇前往天津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6天,其傷情被診斷為:踝關節骨折、跖骨基底骨折、小腿擦傷、足舟骨骨折等。鄭勇產生醫療費總額為67662.54元。鄭勇傷情經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右踝骨折致關節活動受限程度構成十級傷殘,其誤工期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后王玉鑫與鄭勇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并簽訂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由王玉鑫一次性賠償鄭勇醫療費32000元,鄭勇承諾不再提起針對本協議的任何訴訟和仲裁等內容。后王玉鑫將32000元賠償款給付鄭勇。中鐵三局天津公司認可王玉鑫代表其公司與鄭勇簽訂此協議。
另查明,津DZW655號大眾牌小客車的所有人為中鐵三局天津公司,王玉鑫為該公司員工,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該車在都邦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1.關于醫療費,原告提供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案、費用清單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經核算為67662.54元。
2.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6天,每天100元。
3.營養費,根據原告傷情及鑒定情況,本院酌情考慮90天,每天50元。
4.關于誤工費,根據原告傷情及鑒定情況,本院酌情考慮169天,標準應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準,經核算為28202.72元。
5.關于護理費,根據原告傷情及鑒定情況,本院酌情考慮60天,標準應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為準,經核算為10012.80元。
6.關于交通費,考慮就醫治療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為500元。
7.關于殘疾賠償金,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及其年齡等相關情況依法計算。保險公司雖不認可原告構成十級傷殘,但未提供反證證明,本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考慮。
8.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傷殘級別,本院酌情考慮5000元。
9.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為原告之父母,均已超過75周歲,考慮其傷殘級別及子女人數依法計算。
10.關于鑒定費,為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必要支出,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11.關于車輛損失費,原告車輛因本次事故確已受損,本院酌情考慮1000元。
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醫療費67662.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4500元、誤工費28202.72元、護理費10012.8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922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603.66元、鑒定費3000元、車輛損失費1000元,總計225319.72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鄭勇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車輛損失費,總計121000元。
二、駁回原告鄭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履行辦法:上述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款直接給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1元,由被告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月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白金帆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