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賣方與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買方簽訂的《中鐵三局集團成蘭鐵路工程物資采購合同書》中的約定,“執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買賣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如在60天內未能解決,應提交買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解決。”故金牛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