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194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1802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裁定;2、指令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3、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系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與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屬無效條款。二、一審法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
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水泥、鋼材、型材貨款,合計人民幣2853958.83元;2、請求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貨款的資金占用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請求中鐵三局集團橋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及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賣方與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解決的,提交買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解決,該仲裁條款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案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為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裁定:駁回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1945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王曉川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尹貽冉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