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億佰策建材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佰策公司)與被告湖北昱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國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荊州市城北快速路項目二標段項目經理部、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三局天津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億佰策公司撤回對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荊州市城北快速路項目二標段項目經理部的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0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億佰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錢幼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祖烈,被告昱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肖國慶,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文宇、楊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武漢億佰策建材租賃有限公司與湖北昱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三局集團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11民初7145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億佰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昱國公司支付拖欠的物資租金、運費、力資費共計人民幣251149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120327元,該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7月28日,超過暫定日期的仍需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至);2、判令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對上述費用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昱國公司簽訂了一份《碗扣腳手架物質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昱國公司按約定單價及建材規格向原告租賃碗扣架(立桿)、鋼管等建材物質;租賃期限暫定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原告將建材物資運送到被告昱國公司指定的地點并承擔運費,被告昱國公司負責卸貨并向原告補償運費85元/噸;租金及相關費用按月結算即每月25日結算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間發生的租金,次月15日之前付款80%,其余20%的租金待貨物退清之日60天無息支付等。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的荊州市城北快速路項目2標段項目經理部作為《物質租賃合同》履約擔保方,也是租賃物資的實際使用方,應對被告昱國公司拖欠的所有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的全部義務。截止2020年7月28日,經核算,被告昱國公司共拖欠原告的物資租金、運費、力資費共計人民幣251149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120327元,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要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昱國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的事實理由是誣告。原告提交的出貨單上的簽字是偽造的,不是一個人的簽字,請求駁回原告訴請,案件訴訟費由原告承擔。該公司和原告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無效合同,因為該公司與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只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而沒有中這個器械租賃這個標,原告的碗扣、鋼管等建材物資都是中鐵三局項目部自行安排的。該公司財務會計在通過查賬,中鐵三局天津公司就該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支付了工程款8502957.75元,并沒有給該公司支付其他任何費用。如果原告的租賃合同有效,其所有費用也應該由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承擔,由于腳手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總包分包的,幾乎不會出現分包方直接發包的情況,所以作為總包來說,在腳手架分包引起的建設施工糾紛合同應該由總包承擔。該公司未和原告進行過對賬,對于原告提出的違約金也無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辯稱,該公司沒有和原告簽訂合同,并未就被告昱國公司和原告之間租賃合同提供任何擔保,所以請駁回原告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原告億佰策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與作為承租方(乙方)的被告昱國公司、作為擔保方(丙方)的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下屬的荊州市城北快速路項目2標段項目經理部簽訂《碗扣腳手架物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以下材料租賃給乙方使用:1、碗口架(立桿)橫桿,規格0.9m-3.0m,日租金(含3%稅)為0.02元;2、碗口架立桿(橫桿),規格0.2m-0.6m,日租金為0.022元;3、鋼管,規格1-6m,日租金為0.015元;4、頂托34,規格上托、下托,日租金為0.06元;5、腳手架,規格整套,數量3000套,日租金為4元/噸(綜合預計單價,以實際進場數量精確計算)。2.1租賃期限暫定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共計300天……2.3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以實際發貨單簽收為準。所租物資租用噸位,以本合同重量表乘以實際發貨數量為準;退還時以數量為準,并雙方現場確認單車數量及重量。2.4因戰爭、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施工現場停工,停工期間的租賃費不予計取,承租方不向出租方支付,但承租方應及時通知出租方……3.1出租方指定人員:吳漢東;3.2承租方指定人員楊先壽;3.3擔保方指定人員:楊磊……4.2按貨物到場當日計算租金,按貨物退場當日停止計算租金……5.1租賃周轉材料的交付地點:荊州市復興大道總承包項目部二分部工地。到達交付地點的運輸由出租方負責并承擔費用,承租方補給出租方運費差額每噸85元/噸(含稅),卸車由承租方負責并承擔費用……6.4每月25日結算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間發生的租金。次月15日之前付款80%,其余20%待貨物退清之日60天內無息支付……6.6本合同的結算以雙方認可的《租賃物資發貨單》、《租賃物資退料單》、《物資租賃結算單》為租費計算依據,結算表以雙方約定經辦人簽字蓋章為準……10.0租賃期內,承租方對租賃物資要合理使用。租賃物資退還時,雙方共同檢查驗收,如有丟失、報廢、損壞等情況,按本合同附件1:《附表1:租賃物資整套及配件賠償單價》、《附表2:租賃物資遺失單價》執行……11.2承租方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納租金及相關費用,出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全部租賃物資及相關費用,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逾期金額的2%違約金,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該合同還對交貨地點、運輸方式、租金結算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約定。原告億佰策公司在甲方處加蓋合同專用章及騎縫章,錢動良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名;被告昱國公司在乙方處加蓋公司公章及騎縫章,王蛟在乙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名;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下屬的荊州市城北快速路項目2標段項目經理部在丙方處加蓋荊州市城北快速路項目2標段項目經理部公章,段學勇在丙方負責人處簽名。該合同附表3載明了立桿每種規格的重量:3.0米為17.31千克、2.4米為14.02千克、1.8米為10.67千克、1.5米為8.7千克、1.2米為7.41千克、0.9米為5.6千克、0.6米為4.06千克、0.3米為2.46千克;橫桿每種規格的重量:2.4米為9.73千克、1.8米為7.43千克、1.2米為5.12千克、0.9米為4.17千克、0.6米為2.82千克、0.3米為1.67千克、上托為6.7千克、下托為6.7千克。
2019年8月30日,被告昱國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簽訂《荊州市城北快速路(引江濟漢渠~上海大道)項目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份,約定: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將湖北省荊州市城北快速路(引江濟漢渠~上海大道)橋梁工程K12+000~K14+008里程范圍內的荊北高架橋第7聯、第9聯、第10聯、第12聯、第13聯、第14聯及C匝道中的承臺、墩柱箱梁的鋼筋制作綁扎及混凝土澆筑與橡膠支座安裝項目分包給被告昱國公司施工。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為段學勇,職務為項目經理,負責本工程安全質量監察,進度及質量控制、檢查及其它事項,負責審批結算資料等文件,簽發或發布相關指令。被告昱國公司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為王蛟,負責本合同工作內容組織實施,處理施工中的結算、材料領用、簽訂補充協議及其他書面往來文件、結算領取合同價款等相關事宜。被告昱國公司在乙方處加蓋公司公章,王蛟在乙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名;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在丙方處加蓋合同專用章,段學勇在丙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名。
2020年3月27日,被告中鐵三局天津公司下屬的荊州市城北快速路項目2標段項目經理部向原告億佰策公司出具《荊州城北快速路項目二分部關于武漢億佰策建材租賃有限公司碗扣式腳手架退租事宜的函》一份,載明“你方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間對我項目一工區提供碗扣式腳手架租賃服務。我方碗扣式腳手架已于2020年1月16日使用完畢,已于2020年1月19日對貴公司作出退租通知,要求貴公司當日開始組織物料退場并在三日內對現場碗扣腳手架完成清退工作,由于春節原因,貴公司一直以無人接貨為由拒絕退貨,隨即新冠××疫情爆發,新冠××疫情爆發屬不可抗力,期間腳手架發生所有費用我方不予承擔。現經項目研究決定在1月19日后不再承擔在場碗扣式腳手架的租賃費用,由于物料占用現場區域帶來的影響與經濟損失由你方負責……”。
原告億佰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出庫通知單,出庫通知單的下方“采購”處均有楊先壽的簽名。經對出庫通知單貨物名稱、數量匯總,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12月24日止,原告億佰策公司向被告昱國公司交付鋼管17910米,共產生租金36080.55元;可調上托39600套,共產生租金253476元;可調下托32550套,共產生租金252882元;碗扣橫桿0.6米184950米,共產生租金588267.46元;碗扣橫桿0.9米174870米,共產生租金379713.24元;碗扣立桿0.2米12910米,共產生租金34658.58元;碗扣立桿0.3米7100米,共產生租金21088.10元;碗扣立桿0.6米13050米,共產生租金35115.30元;碗扣立桿0.9米1900米,共產生租金4411.80元;碗扣立桿1.2米168000米,共產生租金53673.6元;碗扣立桿1.5米7650米,共產生租金35146.5元;碗扣立桿1.8米8400米,共產生租金28720.80元;碗扣立桿2.4米23900米,共產生租金152985.6元;碗扣立桿3.0米37350米,共產生租金265002元。以上租金共計2141221.53元。被告昱國公司應當向原告億佰策公司補給運費差額共計258247.43元(按合同約定的每噸85元/噸計算)。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碗扣腳手架物資租賃合同》、出庫通知單、入庫通知單、《荊州城北快速路項目二分部關于武漢億佰策建材租賃有限公司碗扣式腳手架退租事宜的函》,被告昱國公司提交的《荊州市城北快速路(引江濟漢渠~上海大道)項目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昱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億佰策建材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41221.53元;
二、被告湖北昱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億佰策建材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運費補貼258247.43元;
三、被告湖北昱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億佰策建材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2399468.96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標準);
四、駁回原告武漢億佰策建材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855元,由被告湖北昱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云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心蕊
書記員石添金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