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的申請人劉書良與被執行人周寶善、深圳市固特建筑加固技術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洪民一終字第30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書,被執行人周寶善、深圳市固特建筑加固技術有限公司應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賠償款人民幣254900.45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本院于2006年9月19日立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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