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其林訴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新華都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其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建國,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方強、鄭瑞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新華都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原告撤回對被告中新華都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其林、河南七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602民初529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其林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61492.2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中新華都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承包周口華耀城項目工程,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河南七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7月19日,原告與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二次結構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將位于周口市騰飛路與太清路交叉口周口華耀城F地塊精品區的二次結構勞務工程轉包給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拖欠工程款361492.24元不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答辯意見:原告主張的金額不屬實,第一河南七建已經支付原告工程款,剩余十幾萬左右;第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因未按照施工要求安裝戶網施工不合格等情形,被七建及監理單位進行現場罰款,原告訴求的金額里未扣減上述罰款,罰款的數額以河南七建提交的證據印證;第三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超期,給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也應當承擔,即在工程款中應當予以扣減;第四雙方已經于2019年1月19日簽訂了結算手續,手續中應扣款項,原告起訴時也未扣減,綜上所述請求法庭在查明應當由原告承擔的罰款及已支付費用后,應當由河南七建和原告進行對賬結算,而不能以原告的單方請求做定案依據。原告訴稱的合同中第三頁手寫部分,因無法核實是有誰書寫,雙方是否確認等未知情形,該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該合同第三頁手寫部分的訴求。
被告中新華都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缺席,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查明,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2017年7月19日,原告作為乙方與被告作為甲方,就乙方為6#、7#、14#、22#、23#、28#、38#、43#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一事雙方簽訂《二次結構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約定一、工程名稱為周口華耀城F地塊精品區交易市場項目。二、勞務承包范圍1、圖紙設計范圍內的砌體、二次結構鋼筋混凝土、素混凝土、砼養護。2、內外墻面抹灰、空調板、花架梁、井道、樓梯的粉刷抹面、室內地面、地面打夯、找平層、屋面除防水層外的所有工作,抹灰面的噴漿、釘網工序施工,施工電梯操作司機。3、生活區垃圾清理。三、勞務承包方式:包工、包小型施工機具及輔材、包質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職業健康。五、1、乙方人員以班組形式為甲方提供勞務……,六、結算面積與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①(甲方付款后15天內)形象進度款按每月完成量的70%支付;②工程竣工、設備、人工離場后,雙方結算完成,經五大責任主體單位初驗合格30天內支付到95%。……工程完工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驗收認可后,并經五大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后,剩余5%作為保修金,質保期1年。甲方扣除乙方應付的維修、維護等費用及質量損失賠償金等款項后,將相應部分工程質量保修金余額無息支付乙方。4、承包價格:建筑面積88/㎡(砌體40元/㎡、內外粉48元/㎡),屋面采光井澆筑、粉刷,按每棟樓壹萬元結算。十、1、對嚴重違章違紀造成不良影響、安全保證等出現重大隱患問題并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給以乙方最低10000元/處/次的違約金索賠,并更換施工隊伍的權利。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班組進行施工,施工完畢交付后2018年12月5日經原、被告確認后出具工程最終(產值)結算單附件,該結算單中顯示此隊的勞務費為1577872.24元,扣除5%的質保金后下余1498978.63元為應付勞務費,另外,原、被告提供的該結算單內容不一致,對于被告提供的該結算單中多增三項應扣款項,系被告后來添加的,原告對此不知情。庭審中原、被告對該結算單中勞務費總額為1577872.27元均表示認可。
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開始陸續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分別于2017年6月16日支付49960元、2017年8月15日支付30000元、2017年9月29日支付80000元、2017年10月18日支付30000元、2017年11月28日支付70460元、2018年1月17日支付80000元、2018年2月12日支付170000元、2018年4月10日支付20000元、2018年4月28日支付20000元、2018年6月8日支付55960元、2018年7月26日支付50000元,2019年2月3日支付300000元(該筆款支付給原告班組的賈廣慶等15個工人)、2017年4月20日支付20000元(該筆款支付給原告班組的薛來功)、2017年6月23日支付60000元(該筆款支付給原告班組的薛來功),另外,2020年3月份在周口市的協調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0元。以上共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6380元,對此數額被告無異議。
另外,庭審中被告向本院提交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出具8萬元的借據、2017年10月25日出具5萬元的借據和2017年11月27日出具10萬元的借條、2018年6月6日出具7萬元的借條,2018年12月31日代原告墊付薛來功勞務費16120元的財務記賬憑證、范指軍維修突擊班組工程產值結算匯總表中2018年7月23#東山墻抹灰金額3567.2元、原告班組處罰單的罰款65040元以及原告帶領的薛來功班組被處罰43540元,要求均應予以減扣工程款。其中罰款單中有原告和其班組人員薛來功簽字確認的單據數額為3118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其林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30312.24元。
二、駁回原告王其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減半收取3361.19元,由原告王其林承擔234.19元,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31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付春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靳一凡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