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侵權責任事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停止對位于廣州市從化區鰲頭鎮五豐村赤水山邊路約15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占用,并將該地塊及地上建筑交還給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19.5萬元占用費(自2020年5月1日起算,暫計至2021年5月31日,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計至被告交還該地塊及地上建筑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黃永新、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17民初4065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9月5日,從化市鰲頭鎮五豐村經濟聯社與陸榮華簽訂《承包荒山種果合同書》,由陸榮華承包五豐村赤水窿山口兩邊荒山,面積約45畝,四至范圍見附圖。
2007年1月1日,第三人五豐村委與第三人長和公司簽訂《廢置石場租賃協議書》,約定將石咀小學側的廢置石場租給長和公司辦廠,以村委蓋章的手畫地形圖為租賃地范圍,租賃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56年12月31日為期伍拾年。
2007年1月15日,長和公司與陸榮華簽訂《轉讓協意》,約定從2007年1月1日起(伍拾年內)陸榮華承包五豐村山地由長和公司支付,所有承包款與陸榮華無關。
2007年3月18日,馮燕輝與吳倫飛簽訂《租用協議》,約定吳倫飛將位于石咀小學側山咀石上的舊房及果樹約七畝租給馮燕輝用作廠房建設。租用時間四拾年,先租用20年(2007年3月至2027年3月),后20年另行商議。
2010年10月15日,原告(乙方)與長和公司鰲頭分公司(甲方)簽訂《租賃合同書》,約定甲方將位于從化市××××石咀村的廠房和空地租給乙方辦廠,租賃時間為2010年10月15日至2040年10月15日止。
2018年4月23日,長和公司向從化供電局鰲頭供電所提出申請,內容主要為因業內淡季,故生產全部停止,現申請報停一臺500KVA專用變壓器,計劃報停時間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2020年5月1日,江耀寬與長和公司簽訂《租用場地協議》,約定由江耀寬租用乙方在石咀與五豐村的部分廠房及場地用作工程項目部,約40畝,租期為4年,從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
2020年5月1日,被告與江耀寬簽訂《臨時用地補償協議》,約定江耀寬將四至范圍為:東至廣連高速征地紅線,南至G106國道、西至石咀小學、北至廣連高速征地紅線,約40畝地出讓給被告使用。起算期為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2020年5月1日,原告(乙方)與元二社、鯰魚塘社(甲方)簽訂《承租合同》,約定乙方將甲方山邊公路赤水冚路段改造勾平用于建設廠房宿舍。改造期間乙方負責補償路下斜坡位吳倫飛農戶所種下單竹。租賃期為15年,重新簽約從2020年5月1日開始至2035年5月1日止(注:原鯰魚塘社單方在2011年所簽的合同作廢,按此合同為事生效)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停止對位于廣州市從化區鰲頭鎮五豐村赤水冚山邊路約15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占用,并將該地塊及地上建筑交還給原告黃永新;
二、被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土地占用費(從2020年5月1日起至實際交還場地之日止,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計算)給原告黃永新;
三、駁回原告黃永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原告黃永新負擔1470元,被告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6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馮曉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徐穎聰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