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軍與被告永州晟禾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州晟禾公司)、李鎮、陜西建工第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九建)、遵化市利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遵化利恒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述綱,被告李鎮(并作為被告永州晟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遵化利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蕊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陜西九建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軍與永州晟禾勞務有限公司、李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81民初4028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遵化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趙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永州晟禾公司支付工程款69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97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永州晟禾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告李鎮、陜西九建就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4、被告遵化利恒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25日,原告作為承包人與被告永州晟禾公司簽訂《土建工程勞務合同》,約定被告永州晟禾公司將恒大湖山半島項目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并對承包范圍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力物力等進場施工。2019年10月27日,原告與被告永州晟禾公司再次簽訂《恒大湖山半島項目勞務合同補充協議》,就工程款項支付及工程履約保證金退款等事項進行了補充約定。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永州晟禾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100000元。項目實施過程中,因被告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原告與被告永州晟禾公司經協商后解除合同并于2020年6月12日簽訂《退場協議書》,根據該協議約定及結算,被告永州晟禾公司還應當支付原告工程款項697000元,且被告永州晟禾公司承諾分三次在四個月內(即2020年10月12日)將應付工程款項697000元全部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定主動退場,但被告永州晟禾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項。因原告與被告永州晟禾公司已解除合同并退場,被告應退還原告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另,被告永州晟禾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李鎮系該公司唯一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被告李振應就被告永州晟禾公司的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陜西九建系案涉項目總包方,其將工程以違法分包形式發包給被告永州晟禾公司承建施工,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遵化利恒公司作為案涉項目發包方,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永州晟禾公司、李鎮辯稱,1、我方已按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80%的工程款,依合同約定沒有欠款。2、2020年春天,由于原告施工人力不到位,雙方協商退場。3、100000元保證金包含在697000元里面,這個款項當中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原告去年遺留的一些工程款尾款(20%工程款),還有一部分是當時的材料款(原告施工時使用的臨建板房、一些小機器設備等),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我方申請將這697000元進行劃分,對剩余工程款項(包括保證金)予以支付,對于原告的材料款,在其提供購買發票的情況下予以退還。
被告遵化利恒公司辯稱,1、本案系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被告公司并非該勞務分包合同的當事人,且與本案被告永州晟禾公司、李鎮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遵化利恒公司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2、案涉勞務分包作業系合法分包而非違法分包,不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二對實際施工人權利救濟的約定,在合法分包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不應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方主張權利,且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勞務分包是被法律所允許的,同時遵化利恒公司與總包方所簽署的施工合同亦約定了可以勞務分包的條款,故原告無權向遵化利恒公司主張權利。
被告陜西九建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被告公司與本案無任何關系,非本案適格被告。1、被告公司與原告無任何業務往來,無合同關系,未與其進行過任何合作。2、針對涉案恒大湖山半島項目,被告公司于2020年11月才進場進行施工準備工作,對項目前期工作未參與,非本案債務人。
經審理查明:被告遵化利恒公司系案涉恒大湖山半島項目的發包方。2019年9月25日,原告趙軍(乙方)與被告永州晟禾公司(甲方)簽訂《土建工程勞務合同》,約定被告永州晟禾公司將其承建的恒大湖山半島項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雙方對工程內容、權利義務、付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組織進場施工。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1月8日,原告趙軍與被告永州晟禾公司先后簽訂《恒大湖山半島項目勞務合同補充協議》,對工程款項支付及履約保證金等事項進行了進一步約定。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永州晟禾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100000元。
2020年6月12日,原告趙軍(乙方)與被告永州晟禾公司(甲方)簽訂退場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永州晟禾公司與乙方趙軍解除合同。扣除全部付款后,甲方還應支付乙方趙軍697000元整(陸拾玖萬柒千元)。原趙軍從甲方大清包的恒大湖山半島工程所有包括:已完成工程量,小型機器設備、三輪車、柴油三輪車、電纜、電線、木方、模板、鋼管租賃原件合同和鋼管票據已交給甲方,全部工程及現場所有物資歸甲方所有,由甲方派人接收。雙方達成協議后甲方分期付清乙方款項,乙方終止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合同與協議交給甲方。達成協議后趙軍于2020年6月12日主動退場,雙方無任何爭議,按此協議執行,甲方承諾乙方,根據恒大付給甲方的第一筆款后,甲方付給乙方30萬元,第二次恒大付給甲方工程款時甲方付給乙方20萬元,第三次付清剩余款項197000元,在四個月內甲方將此協議內所有款項付清。如甲方違約,乙方向工程所在屬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后原告依約退場,但被告未能給付上述款項。
另,被告遵化利恒公司(發包人)與被告陜西九建(承包人)簽訂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載明:工程名稱為恒大湖山半島二期工程B2地塊2-1#、2-7#、2-8#、2-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樓、垃圾收集間、車庫2,計劃開工日期2020年8月30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永州晟禾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趙軍797000元;
二、被告李鎮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趙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70元減半收取5885元,保全費4505元,共計10390元,由被告永州晟禾勞務有限公司、李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翠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雪娜
書記員徐曉磊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