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康市福興房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興公司)與被告西安斌安通裝飾裝潢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斌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康市福興房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軒、劉海榮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西安斌安通裝飾裝潢有限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康市福興房產(chǎn)開發(fā)集團建筑有限公司與西安斌安通裝飾裝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902民初5146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9年3月22日,原告福興公司與被告斌安通公司簽訂《瑞明門窗訂購合同》約定被告提供ROOMEYE品牌M88鋁包木窗門L65斷橋鋁窗,原告支付總貨款(包括設計、送貨、安裝)32052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先支付定金15萬元定金。2019年3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賬戶轉(zhuǎn)賬15萬元,次日,被告出具收據(jù),但被告僅上門測量,其后一直沒有送貨和安裝,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終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原告為了不延誤工期造成更大的損失,XX道XX戶。為此,依據(jù)《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乙方不履行約定的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guī)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雙倍返還原告定金30萬元,并由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營業(yè)執(zhí)照,張軒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張軒社保繳納證明,證明:安康市福興房地產(chǎn)公司的基本信息及原告主體適格。
第二組證據(jù):侯斌身份證復印件,瑞明門窗訂購合同,中國工商銀行的電子回單,轉(zhuǎn)賬憑證,證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定金15萬元,有轉(zhuǎn)賬記錄,但被告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向原告提供門窗導致合同無法進行,是被告違約的事實依據(jù)。
第三組證據(jù):微信截屏記錄,證明:被告業(yè)務員與原告經(jīng)理的對話,在被告沒有按照約定向原告提供鋁窗時,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告,被告通過威信方式向原告退還定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被告西安斌安通裝飾裝潢有限有限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福興公司與被告斌安通公司簽訂《瑞明門窗訂購合同》,約定被告提供ROOMEYE品牌M88鋁包木窗門L64斷橋鋁窗,合同總價約定合同涉及貨款總金額320528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叁拾貳萬零伍佰貳拾捌圓整。以具體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為決算最終價款,據(jù)實結(jié)算(含稅)。雙方對付款方法約定:1.原告在簽字確認訂購合同、涉及方案及圖紙、色板和報價清單后,應于合同簽訂之日向被告交納本合同總金額的50%作為定金,即約150000元。2.原告方應于被告方成品門窗送達施工現(xiàn)場時向被告交納本合同總金額的30%貨款,原告方應于被告安裝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剩余20%尾款。雙方對交付地點及供貨周期約定:木紋轉(zhuǎn)印8周時間以上為正常時間交貨周期,如遇到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節(jié)假日,交貨周期將順延。雙方對違約責任約定,被告延期交貨,安裝時間,每延遲一日須向甲方支付合同總貨款千分之之五的違約金。雙方還對驗收標準說明、質(zhì)量承諾、違約責任等均進行了約定。2019年3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西安斌安通裝飾裝潢有限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XXXXXXXXXXXXXX3983賬戶轉(zhuǎn)賬15萬元,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jù),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上門測量,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于測量后8周內(nèi)向原告交付安裝門窗,最后的履行期限應為2019年6月24日。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終不履行送貨安裝義務。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6日多次通過微信平臺向原告退款,原告未收,并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現(xiàn)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雙倍返還原告定金30萬元,并由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福興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瑞明門窗訂購合同》、微信截屏記錄等證據(jù)證實
判決結(jié)果
由被告西安斌安通裝飾裝潢有限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安康市福興房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有限公司雙倍支付定金128211.2元,返還預付款85894.4元,共計2141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西安斌安通裝飾裝潢有限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波
人民陪審員王章云
人民陪審員楊吉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奕萱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