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某某與被告安康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某局(以下簡稱某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某某、被告某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錢某某與國家稅務總局鎮坪縣稅務局,安康市福興房產開發集團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927民初337號
判決日期:2020-04-28
法院:鎮坪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錢某某向本院提出下列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418.15元(以實際工作量為準);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至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35%/年計息);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擔保費等各項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0日,原告借用被告某某公司的資質,中標“某裝修及改造項目”。2016年10月21日,經某某公司總經理胡某某口頭授權,由公司辦公室和財務室向原告下發了任命書和委托書,任命書中“本工程執行中的有關技術、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由錢某某同志代表本單位全面負責”。委托書中載明“由錢某某全權辦理我公司在該項目中的相關業務”。當天在某某公司安全科和丁某某簽訂了安全質量責任書,責任書中也明確了錢某某承擔該項目中的安全、質量、事故等全部責任。2016年10月27日,原告就與發包方第二被告某局雙方商定了合同條款,當天雙方依法簽訂了《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全權負責組織工人、材料進行施工,施工中并按照發包人的要求,分別新增了39個分項項目,當時是冬天,鎮坪氣溫低,臨近春節,臨時請用技術好的工人(工價每天300元,好用的小工每天200元),原告加人、加班、加點,保質保量同期完成,2017年1月5日發包方組織監理方、承包方對全部工程進行了工驗收,驗收質量評定為合格。驗收合格后,原告數次向第二被告某局催要結算無果,2017年7月21日發包方第二被告某局要求原告找三家企業對新增工作量進行報價,并加蓋單位公章。本案工程項目中標價格合同約定為146395.36元,施工過程中第二被告某局多次新增分項項目,新增工程量價款為253405.10元,全部項目總價共計399800.46元。但是,第一被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繞過原告與第二被告某局達成協議,結算金額為237382.31元,與實際工程量、工程價款不符,嚴重侵害了原告權利。原告認為,本案工程項目從報名投標到施工再到竣工驗收合格,均為原告全權負責處理,施工的農民工也并非被告公司員工,實際是原告借用第一被告某某公司資質,承包本案項目建設,本案某某公司與某局之間簽訂的《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現兩被告相互串通,以明顯低于實際工程量的金額進行了結算,造成了原告拖欠巨額材料款和農民工工資,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及參與施工的農民工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現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之規定,提起訴訟。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中標通知書復印件1份,證明某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中標涉案工程;
3、項目負責人任命書復印件1份,證明某某公司任命錢某某為涉案工程的項目經理;
4、委托書復印件1份,證明某某公司委托《安康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資料專用章》具體承辦涉案工程業務;
5、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某局與某某公司簽訂合同的事實;
6、會議簽到表復印件1份,證明參加竣工驗收會議人員;
7、某某公司發文薄復印件1份,證明某某公司向某局發出的文件;
8、工程結算協議書復印件1份,證明涉案工程已竣工結算;
9、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竣工結算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新增工程量及新增工程價款;
10、競爭性談判文件復印件1份,證明2016年10月18日億誠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社會公布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11、施工現場部分照片4份,證明實際施工情況;
12、授權委托書復印件1份,證明某某公司授權委托錢某某代理其與某局的合同糾紛一案;
13、收據1份,證明原告系借用某某公司資質去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標代理公司)報名、投標涉案工程改造項目,并于2016年10月11日購買了某某公司的招標文件;
14、手寫賬號單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交納投標預算費2000元;
15、某局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班組名單1份,證明參加施工的工人姓名、電話,及涉案工程是由原告方實際操作;
16、收據2份,證明原告購買材料支付的材料款;
17、陜西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購買材料交納的稅費;
18、電站灣水電建材銷貨清單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購買材料支付的材料款;
19、借條復印件2份,證明原告借錢用于涉案工程購買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資;
20、工程招投標報名材料1份,證明原告借用某某公司資質參
與涉案工程投標、報名;
21、收款收據1份(非涉案工程),證明原告之前給某某公司交過管理費;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1份,證明涉案工程是原
告交納的稅費。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一、原告錢某某不是《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主體,沒有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的資格;二、《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三、第二被告某局不欠付第一被告某某公司工程款,某某公司與原告錢某某也無債權債務關系亦不拖欠其工資。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某局辯稱,一、原告錢某某個人作為本案第一被告的項目經理提起本次起訴是屬于濫用訴權,其只是作為第一被告的項目經理實施項目施工;二、認可工程施工過程,該工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已經進行了最終結算并經過審計,且第二被告已經按照約定將工程款項支付給第一被告;三、原告錢某某以個人名義對第二被告及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采取一系列不當的手段,去達到其結算目的。綜上所述,對于原告現在對第二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被告某某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辯解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錢某某項目經理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系某某公司項目經理;
2、撥款記錄復印件4份,證明某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212109.21元;
被告某局為支持自己的辯解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某局按照程序辦理招投標事項;
2、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招標最高限價復印件1份,證明某局嚴格按照限價招標;
3、中標通知書復印件1份,證明2016年10月19日某某公司中標某局的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4、談判成交公告復印件1份,證明2016年10月18日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社會公布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某局委托某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從事涉案工程的監理業務;
6、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1份,證明某局與某某公司簽訂該合同的事實;
7、委托書復印件1份,證明某某公司委托《安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資料專用章》具體承辦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業務;
8、項目負責人任命書復印件1份,證明某某公司任命錢某某為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項目經理;
9、竣工決算報告復印件1份,后附請求說明,證明2016年12月20日錢某某向某局提出合同增加總價與審計機構審計的工程總造價有差異;
10、委托協議書及審計報告復印件各1份,證明某局委托陜西安康某會計事務所對涉案項目進行結算,經審計,審計工程總造價為237382.31元;
11、監控設備設施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原告以不當的手段為達到其結算目的;
12、文件2份,證明某某公司撤銷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的項目經理錢某某的一切權限,任命丁某某為涉案工程竣工結算負責人;
13、工程結算協議書1份,證明審計后最終結算總造價為237382.31元,雙方所有結算全部完成。
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當庭舉證、出示、質證。對于原告提交的第1、2、3、4、5、6、7、8、10、11組證據,對方當事人無異議,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兩組證據,對方當事人無異議,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某局提交的第1、2、3、4、5、6、7、8、9、10、12、13組證據,對方當事人無異議,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錢某某提交的第9、12、13、14、15、16、17、18、19、20、21、22組證據,這些證據部分真實性無法確定,且均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2、被告某局提交的第11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0月19日,被告某某公司中標被告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2016年10月27日,原告錢某某以被告某某公司項目經理的名義,代表被告某某公司與某局(即被告某局)簽訂《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即組織工人進行施工,施工中新增部分工程。工程竣工后,2016年12月20日,由原告錢某某經手制作了《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并送交被告某局。涉案工程后經竣工驗收,驗收質量評定為合格。2017年9月12日,被告某局委托陜西安康某會計師事務所對竣工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審計工程結算造價為237382.31元。2017年9月21日,被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局達成結算協議,簽署了工程結算協議書,確定工程價款為237382.31元。2017年10月12日,原告因對二被告的結算不認可,遂再行制作了《某局附屬樓內裝飾裝修及改造合同外新增工程量竣工結算報告》,確定新增工程量價款為253405.10元,并于當日將該結算報告郵寄給二被告。原告認為,原告系借用被告某某公司資質,承包了本案的項目建設,原告系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人,被告某某公司與某局之間簽訂的《某局室內裝飾裝修及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二被告相互串通,以明顯低于實際工程量的金額進行了結算,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之規定,向我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某局已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382.31元,某某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向原告錢某某支付了212109.21元,下余25273.10元用于交納相關稅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錢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48元,由原告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旭
審判員陳勇
人民陪審員吳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曉慶
書記員鄒盼
判決日期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