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夏豫寧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顧章彪訴被告寧夏森淼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寧夏豫寧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顧章彪與寧夏森淼園林景觀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422民初1417號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西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0萬元;2.本案訴訟費等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8日,被告通過招投標中標取得工程位于西吉縣永清湖公園景觀提升工程(EPC)總承包及監理(一標段:西吉縣永清湖公園景觀工程(EPC)總承包)。被告中標后將該工程轉包給二原告共同施工,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部施工完畢,因被告公司設計訴訟較多,二原告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特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寧夏豫寧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顧章彪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4300元,退回原告寧夏豫寧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顧章彪。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馬文芳
審判員馬小梅
人民陪審員王進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魏艷梅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