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陽航生石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生石化公司)與被告鞍山興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鞍山興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鞍山興德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至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審理。2020年3月23日,本院裁定駁回鞍山興德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鞍山興德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鄂民轄終34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航生石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祥文、被告鞍山興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繼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襄陽航生石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與鞍山興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6民初14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航生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鞍山興德公司向其支付200000元質保金;2.判令被告鞍山興德公司向其支付20000元履約保證金及利息10536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年6%自2010年11月8日計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11月8日,原告航生石化公司向被告鞍山興德公司支付20000元履約保證金;2018年2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水力除焦及程控系統訂貨合同,合同價格為200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并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截止2019年1月14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轉讓承兌匯票等方式向原告支付1800000元。剩余10%質保金及履約保證金至今未付。
鞍山興德公司辯稱,原告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無權索要質保金、履約保證金。合同約定,原告應當在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到貨、指導安裝,原告于2018年12月才交付貨物,至今未完成指導安裝義務。2019年7月,原告負責人向鞍山興德公司去電,明確告知因原告破產,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現場指導安裝及售后服務義務,剩余款項作為被告另請相關人員的費用。故原告存在違約行為,無權索要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同時,原告存在逾期交貨行為,按約定應當支付被告逾期交貨違約金100000元,從余款中扣除。
原告航生石化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電匯憑證一份,用于證明2010年11月8日,航生石化公司向鞍山興德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20000元;
2.《平頂山旭陽興宇新材料有限公司4.5萬噸/年針狀焦工程水力除焦及程控系統訂貨合同》(以下簡稱《訂貨合同》),用于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
3.產品出庫單、交付驗收清單、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證明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1目開具發票,并于同月25日履行交貨義務;
4.付款憑證,用于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1800000元貨款。
被告鞍山興德公司圍繞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平頂山旭陽興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溝通函》二份,用于證明案涉合同工程項目公司平頂山旭陽興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21日向被告鞍山興德公司發送催告函,要求該公司及時通知下底蓋機廠家調試人員指導調試,其聯系原告,原告未到場完成合同義務;
2.《回復函》、物流查詢單各兩份,用于證明鞍山興德公司曾于2019年8月5日、12月6日向原告公司破產管理人催告,要求派人到場安裝調試,及后續維護,并告知原告公司管理人未盡合同義務,不能支付相關款項;
3.遼寧誠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用于證明由于航生石化公司不能及時進場進行指導安裝和遠程調試,致使該設備至今不能投入使用。
經本院組織質證,被告鞍山興德公司對原告航生石化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對上述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該部分證據反映的履約保證金20000元的支付、案涉《訂貨合同》的簽訂及貨物交付和1800000元貨款給付等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航生石化公司對被告鞍山興德公司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其從未見過上述證據,不能確定真實性,亦不能證明其未完成現場安裝義務。因兩份《平頂山旭陽興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溝通函》均是平頂山旭陽興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向被告鞍山興德公司發出的,不能證明被告鞍山興德公司要求原告航生石化公司指導調試,后者拒絕指導調試。且2019年5月21日的溝通函記載:“CK單元自本月18日冷油運至今,一切順利,關鍵設備頂蓋機、底蓋機、高壓水泵均單機試車或單機調試完畢,頂蓋機、高壓水泵廠家均已到場,目前只等底蓋機廠家到場,即可進行聯調聯試……”,可見,單機調試完畢,只是未進行聯調聯試。原告航生石化公司對被告鞍山興德公司提交的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其未完成安裝義務。因2019年8月5日的《回復函》記載:“……由于航生公司破產,導致航生公司在平頂山項目中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產品的調試及后續維護工作,現場存在水力除焦控制系統PLC與DCS通訊故障無人到場處理,致使中控顯示水力除焦控制系統數據錯誤至今無法解決,現場儀表航生公司無法提供量程等問題,給興德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故質保金和投標保證金興德公司不能給予支付及返還。目前,平頂山項目急需進行調試及后續維護工作,故要求襄陽航生石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管理人或航生公司在收到回復函三日內派人到平頂山項目履行合同義務,即進行設備的調試及后續維護工作,否則我們將委托第三方完成調試及后續維護工作,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及損失由航生石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管理人或航生公司承擔”。綜合被告鞍山興德公司所提交的證據2、3分析,航生石化公司并非沒有完成安裝義務,而是在設備“聯調聯試”、“調試及后續維護工作”方面未能滿足鞍山興德公司的需求,此種情形是否于未履行合同義務,尚需結合合同約定進行判斷。原告航生石化公司對被告鞍山興德公司提交的證據3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鞍山興德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遼寧誠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系案涉設備安裝工地的監理公司,對該證明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0年11月8日,原告航生石化公司通過電匯的方式向被告鞍山興德公司支付20000元履約保證金。2018年2月23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平頂山旭陽興宇新材料有限公司4.5萬噸/年針狀焦工程水力除焦及程控系統訂貨合同》,鞍山興德公司向航生石化公司訂購水力除焦程控系統及部分附屬機械設備一套,價格2000000元(含17%增值稅;設備送達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費、保險費、卸車費;材料費;制作費;現場服務費;圖紙資料費;關鍵設備安裝、調試費等)……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賣方負責送貨到買方指定地點并卸貨,卸車費、運費、關鍵設備安裝(現場水、電、氣買方有償提供)、調試費用由賣方承擔;隨機配套軟硬件資料必須齊全(詳見技術協議)。第五條產品的交貨期限工期: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到貨并完成指導安裝,發貨前30天賣方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所發設備數量、規格、重量、運輸形式、包裝標準等,以便買方妥善安排接貨工作。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1、總貨款:2000000元(大寫:貳佰萬元整),此價款為固定不變造價。2、付款方式:銀行電匯或銀行承兌。3、付款條件:3.1合同簽訂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買方支付給賣方合同總額30%的預付款,即600000元(大寫:陸拾萬元整),賣方開據等額的收據。3.2賣方設備制造完成,具備發貨條件后經買方核實,7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額30%提貨款,即600000元(大寫:陸拾萬元整),賣方開據等額的收據。3.3設備送達買方施工現場指定地點并卸貨;隨機資料齊全(完全滿足技術協議規定);買方接收負責人簽字驗收;買方收到賣方開具的全額增值稅發票且設備指導安裝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額30%的到貨款,即600000元(大寫:陸拾萬元整)。賣方開據等額的收據。3.4剩余合同總額的10%,即200000元(大寫:貳拾萬元整)作為質保金,設備質保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無息付清。第七條驗收方法按技術協議規定執行。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1.買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和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90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2.賣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買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第九條賣方的違約責任1.賣方不能按期交貨,每延期一天應向買方償付合同總額0.5%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工期最遲不得延誤30天,如超出30天,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承擔買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損失費用……第十條買方的違約責任買方按合同規定進度支付合同款項……第十二條售后服務產品質保期為設備安裝調試正常運行之日起算12個月(或設備貨到現場簽收之日起算18個月,兩者以先到者為準),質保期內出現任何技術、質量問題,賣方免費負責解決、維修或更換新設備及部件。第十三條其他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項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每逾期一天按總款項的1‰支付違約金)。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沖抵。本合同所規定內容如有不詳之處將于協調后進一步明確,雙方另立協議作以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合同總價不受影響。
2018年12月21日,航生石化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月26日鞍山興德公司工作人員簽字確認收到案涉貨物。鞍山興德公司共計向航生石化公司支付貨款1800000元。
另查明,2019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襄陽航生石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襄陽航生石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59元,由襄陽航生石化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焦靜平
審判員黃鸝
審判員何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嚴琦童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