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群訴被告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第三人武漢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照銀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志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賢文、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啟軍及周炎發、第三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業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志群與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13民初563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清民工工資及所墊材料款計799583.43元;并按應付款額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年利息6%標準向原告承擔其占用資金的損失;二、判令本案的訴訟費、代理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事實與理由:2009年6月9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接第三人位于武漢市漢南區碧桂園江漢山色、翠提春曉及學校和幼兒園的消防維修工程項目。因主體消防工程項目完成后,移交時由于使用原因,消防維修工作不到位無法移交。被告就委托原告組織人員并墊資材料款配合第三人進行消防工程的所有維修和結算工作。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盡責配合第三人完成其消防工程所有維修工程后,2018年12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對賬確認原告所做的消防維修工程量的民工工資及所墊資的材料款,雙方共同確認:1.原告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10日所做漢南碧桂園維修工程(江漢山色、翠提春曉、幼兒園及碧桂園學校的維修工程)總價為433372.87元,其中民工工資為123656.38元,墊資材料款為309716.49元。2.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12月10日所做江漢山色維修工程總價為341638.55元,其中民工工資為84487.79元,墊資材料款為257150.76元。當天,原告按被告要求,將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26日所做的江漢山色及翠提春曉的消防維修工程依據據實列出結算單總價為74572.00元,其中民工工資計63415.00元,墊資材料款計11157.00元,要求被告確認,被告留存一份后只口頭承認,但不簽字確認,企圖賴賬不給。綜上,原告按被告要求包工包料所做的消防維修工程共計849583.42元,其中民工工資為271559.17元,款50000.00元,原告實際墊資材料款為528024.25元),至今為止,被告尚欠原告包工包料消防維修工程款為799583.43元未付。
被告辯稱,本案是嚴重失實的,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不實之訴;本案工程經驗收合格,原告是維護維修不是施工,工程量是很小的,原告主張79萬多的訴訟請求,經被告核實,被告應該支付的是110868.81元,被告已支付了5萬元。
第三人述稱,原告沒有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09年9月7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承包第三人位于武漢市漢南區武漢碧桂園66#、67#及地下室西一區消防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后移交過程中因使用問題需要維修,被告委托原告進行消防工程的維修。原告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10日對漢南碧桂園江漢山色、翠提春曉、幼兒園及碧桂園學校的消防工程進行維修;于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12月10日對漢南碧桂園江漢山色的消防工程進行維修,原告制定工程預算編制書,載明維修項目包含防火卷簾門、金屬結構刷油、紅丹防銹漆、防火閥面板、風機控制箱等,被告在該編制書上蓋章確認;于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26日對漢南碧桂園江漢山色及翠提春曉的消防工程進行維修。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9日對維修工程進行結算時,雙方對工程量及工程款結算產生分歧。經被告申請,武漢長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對案涉工程量、價款及規費進行鑒定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造價鑒定書(編號:武長工價鑒【2020】D014號),鑒定意見為:原告李志群于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10日所做漢南碧桂園江漢山色、翠提春曉、幼兒園及碧桂園學校的維修工程量、工程價款為248341.24元;原告李志群于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12月10日所做漢南碧桂園江漢山色的維修工程量、工程價款為79683.76元;原告李志群于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26日所做漢南碧桂園江漢山色及翠提春曉的消防維修工程量、工程價款為36461元;規費為0元。原告所做案涉維修工程總價款為364486元。2018年6月7日被告支付原告維修款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14486元。
原告李志群與武漢市武昌區天職法律服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趙賢文接受該所委派作為原告李志群的委托代理人辦理本案事務,原告李志群支付代理費20000元。
原告因申請財產保全,支付保全擔保費9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志群維修工程款314486元及利息(以31448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8年12月19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李志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898元,保全費4518元,保全擔保費900元,合計11316元,由被告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照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曾艷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