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輝光消防通風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卞光軍、委托訴訟代理人焦平、張家碩,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炎發、董英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輝光消防通風設備有限公司與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7民初3126號
判決日期:2020-04-21
法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重慶輝光消防通風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欠款424654.15元及資金占用利息(資金占用利息以424654.1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5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時止)。2、訴訟費、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4年9月16日,原被告簽訂《消防通風防排煙產品(安裝)供貨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重慶市合川區《步步高·新天地》消防工程項目通風防排煙無機玻璃鋼風管供安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工程供貨及安裝義務,2015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資料移交單》及《工程竣工核定單》,2015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安裝完工)核定單》得到了被告的簽字蓋章確認。2015年12月22日,被告向物業單位、置業工程部提交了《步步高·新天地通風系統驗收單》,物業單位、置業工程部簽字予以認可,至此原告已依約履行完畢全部工程義務。被告共計應向原告支付1824654.1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40萬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424654.15元。經原告多次電話及當面催收,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
被告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辯稱:原告訴請的424654.15元不成立,原告完成的管道總面積只有23026.84㎡,總金額為1542742元,原告未按《通風防排煙產品(勞務安裝)供貨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和做到工完場清的要求,由其組織其他人完成,支付了136053元,相抵,其應付原告工程款83175.2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16日,原、被告簽訂《通風防排煙產品(勞務安裝)供貨合同》,合同記載:工程名稱:重慶市合川區《步步高·新天地》消防工程項目的通風排煙無機玻璃鋼風管供安工程。本工程圖紙施工暫定總價為1676155元,施工產品雙方約定單價為67元/㎡,最終按雙方現場實際收方確認施工量結算。該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及支付雙方約定為本工程施工的工程款項按月總進度支付,第一個月按70%額度支付,后期也按70%月進度支付,從施工月15日前開始呈報本月的實際施工量于次月的1日之前支付上月的工程款。工程項目安裝調試消防驗收完畢后買受人支付至該工程總價的80%的工程款,出賣人提供工程驗收及涉及存檔的所需資料。本工程經有關及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買受人務必為出賣人辦理完結算并付至結算款總額的97%工程款于出賣人。本工程質保期為兩年,由買受人扣留出賣人總結算款的3%作為本工程的質量保證金,在二年質保期滿后,買受人一次性無息支付于出賣人。合同還約定,竣工后出賣人呈送總施工工程量清單于買受人核對,買受人務必在呈送清單后3個月內核對完畢,否則按出賣人呈送清單結算。上述合同所涉工程中的商業部分已于2015年8月31日完工,塔樓(綜合樓)部分已于2015年12月22日竣工驗收。被告公司該項目負責人董英超于2015年1月收到原告提供的結算資料。至今為止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該工程工程款140萬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輝光消防通風設備有限公司工程款395115.9元及資金占用利息(資金占用利息以341262.4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6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時止;資金占用利息以53853.4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7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重慶輝光消防通風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69.82元,減半收取3834.91元,由原告重慶輝光消防通風設備有限公司負擔221.91元,由被告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負擔3613元;保全措施費2520元,由原告重慶輝光消防通風設備有限公司負擔25元,由被告武漢市三江自控成套工程公司負擔24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童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美嘉
判決日期
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