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尹莉因與被申請人柳彩石、于洪文及一審第三人天津市泰能電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終56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尹莉、柳彩石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民申2415號
判決日期:2020-06-16
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尹莉申請再審稱,(一)涉案《租賃土地四至》并非2013年開具。(二)兩審判決并未查明租賃物的權屬。(三)租賃協議載明租賃土地為15畝,而尹莉自行開發使用的荒地面積為20畝,《租賃土地四至》的范圍遠超租賃協議確定的15畝土地。《租賃土地四至》系偽造,尹莉提出現場勘測土地面積,未予支持。(四)尹莉書面申請核實部分土地的歸屬,并請求到津南區國土局調取證據,未被二審法院支持。綜上,尹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尹莉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彤
審判員趙清泉
審判員李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孫超
書記員閆瑋
判決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