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安徽智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安徽工谷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2018)皖0421民初681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524500元,案件執行費7645元。
案件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信用風險懲戒提示,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2.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起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安徽法院執行辦案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銀行賬戶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銀行存款且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3.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鳳臺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未發現有不動產登記信息。4.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并通過司法專郵形式予以郵寄送達。5.本院開展了調查基層組織,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6.本院通過協助執行人安徽州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將被執行人在其處剩余購置款轉入本院執行賬戶,因該款不足以清償本院正在執行的全部案件申請執行標的,所有申請執行人均同意該款按比例進行分配。7.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通過談話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