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廬陽區三十崗鄉人民政府與安徽智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員會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781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安徽智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履行,權利人合肥市廬陽區三十崗鄉人民政府于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皖01執297號執行裁定書將該案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執行。現因被執行人安徽智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合肥市廬陽區三十崗鄉人民政府、安徽智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8601執119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合肥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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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安徽智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170000元款項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被執行人可以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彭國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吳鈴鈴
判決日期
2020-12-16